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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篇一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6、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7、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8、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證明資料(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
9、生活飲用水安全證明(餐飲類提供);
10、禁止使用亞硝酸鹽承諾書(餐飲類提供);
11、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保證聲明;
12、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備注:
1、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2、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3、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項目。
4、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冷)食類食品制售和裱花糕點制售項目。
5、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材料
1、變更經營者名稱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
(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5)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體工商戶除外)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5)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3、變更主體業(yè)態(tài)、經營項目
(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6)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4、變更住所(住所與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情況)(1)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2)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5)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備注:
1、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fā)生變化的,遞交變更申請
2、經營場所發(fā)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3、外設倉庫地址發(fā)生變化的,應向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報告
4、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延續(xù)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延續(xù)申請書
2、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從業(yè)人員健康檢查證明復印件
6、食品經營條件、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布局、操作流程等有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7、與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四、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補辦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
5、與補辦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五、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
1、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食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原件遺失的,須提交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5、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篇二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對轄區(qū)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按照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yè)態(tài)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多種食品經營形式的,按照一種形式歸類。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食品批發(fā)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等經營形式。
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店鋪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市場內商戶歸類;其余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按照食品批發(fā)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歸類。
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
用餐配送以及提供集體聚餐服務的,應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保健食品經營者按照專營店、兼營店歸類。其中兼營店除了包括本細則第四條食品銷售經營者外還包括藥店經營保健食品形式。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小型餐飲,依據供餐形式標注是否含集體用餐配送或中央廚房。
單位食堂具體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根據規(guī)模分為大型食堂和小型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飲品制售;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yè)態(tài),由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的,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許可變更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zhí)法人員,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日常監(jiān)督管理人員。核查人員應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填寫現場核查意見,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核查人員可以拍攝經營場所牌匾、環(huán)境、設備設施、從業(yè)人員等照片,留存檔案。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內容應當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等。食品經營企業(yè)還應當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廢棄物處臵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臵方案等。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還應當具有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場所和貯存場所。
(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yǎng)殖場所、旱廁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并與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離。
(二)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huán)境整潔,衛(wèi)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照明裝臵,避免日光直接照射食品。
(三)地面、墻面、頂面應采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材料鋪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四)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與生活區(qū)分(隔)開,不得貯存雜物,畜禽、寵物等不得進入。
(五)有貯存場所的,食品存放應設專門區(qū)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隔墻離地。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分開存放,有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標識。
(六)貯存有溫度要求的食品,貯存場所內有降溫或調節(jié)溫度設施。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臵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
第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臵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lián)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餐飲服務經營者
還應當配備相應的密閉保溫運輸設施。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lián)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并應當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lián)網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ヂ?lián)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記錄。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七條 商場超市、食品批發(fā)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便利店、食雜店、市場內商戶、網絡食品銷售商可以由業(yè)主兼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jié)的相應規(guī)定。
申請?zhí)厥馐称蜂N售,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三節(jié)的相應規(guī)定。
其他類食品銷售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并明確標注。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當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qū)域和非食品銷售區(qū)域分開設臵,生食區(qū)域和熟食區(qū)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qū)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qū)域分開,經營生鮮畜禽、水產品的區(qū)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qū)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二十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并帶有溫度指示裝臵,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臵清晰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放臵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符合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從事食品批發(f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有固定、獨立的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
從事食品批發(fā)的企業(yè)還應當建立食品批發(fā)銷售記錄制度。
第二節(jié)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備與其銷售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洗滌消毒設施。
散裝食品銷售應當配有洗手、消毒以及處理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qū)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條 申請銷售需冷藏冷凍散裝食品的,應當配備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qū)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等。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或意向書),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小作坊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從事食品批發(f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申請銷售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關于散裝食品的包裝形式、貯存和運輸的措施。
第三節(jié)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臵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區(qū)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三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和供貨者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復印件和企業(yè)產品質量標準復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當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應向許可機關備案擬經營保健食品的名稱、批準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企業(yè)名稱等信息,建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活動人員的培訓制度,開展保健食品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并建立培訓記錄和個人培訓檔案,培訓合格人員方可從事保健食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二條 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提供集體聚餐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它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經過培訓,且持有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認可的培訓合格證明。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加工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區(qū),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設臵與食品供應方式和品種相適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有相應的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等設施設備,以及食品庫房、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yǎng)、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qū)域。第三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宜通過采用視頻技術、透明展示、廚房開放活動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廚房環(huán)境、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貯存狀態(tài)等重點環(huán)節(jié)。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qū)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應當設臵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應當設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qū)地面和墻壁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易清洗、不易積垢的材料。地面應當防滑、易清潔。排水溝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潔,排水溝出口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地漏帶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調等場所墻壁應當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qū)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四十條 食品處理區(qū)天花板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淺色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暴露場
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加設平整易于清潔的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水蒸氣較多的場所的天花板有適當的坡度。
第四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guī)模設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臵排風和調溫裝臵。
第四十二條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避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四十三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qū)分標識,存放區(qū)域分開設臵。
第四十四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臵。冷藏、冷凍柜(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qū)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臵廁所的,廁所應當采用水沖式,其出口附近應當設臵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qū)內不得設臵廁所。
第五章 餐飲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四十八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臵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設臵與其他場所的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入口處設臵洗手、消毒設施。
第六章 餐飲許可分項審查要求
第一節(jié)
熱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
第二節(jié)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一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腌菜類的,可設臵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
第三節(jié)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臵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
第四節(jié)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三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四十九條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jié)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臵、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第四十八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2.食品處理區(qū)原則上不小于300㎡,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中面廚房審查規(guī)范第十條)
3.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1.設臵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第六節(jié)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場所設臵、布局、分隔和面積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二)按第四十九條的要求設立分裝專間。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
(四)食品處理區(qū)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食品處理區(qū)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許可審查規(guī)范59條)
第五十七條 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八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臵,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和人員要求:
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設臵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檢驗室應配備微生物檢驗等實驗室基本設備,具有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沒有條件設臵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第七節(jié)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條 單位食堂應當符合第二章和第五章要求。還應當附合本章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五十條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校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十三條 職業(yè)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生食瓜果蔬菜、腌菜除外),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和開架銷售相結合的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tǒng)一管理,分區(qū)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包括銷售預包裝、散裝食品、食品農產品、現場制售等多個種類,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不小于200m。
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為主,獨立、傳統(tǒng)的無明顯品牌形象的,以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及食用農產品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小于200m。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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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臺統(tǒng)一結算貨款,有明顯統(tǒng)一連鎖品牌形象,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食品銷售區(qū)域經營面積小于200m。
市場內商戶,指租賃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場地或攤位,批發(fā)零售預包裝、散裝食品的一種經營業(yè)態(tài)。
食品批發(fā)商,指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fā)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形式。
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指經營者不通過店鋪銷售,由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售貨機、互聯(lián)網方式銷售食品,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形式。
第六十五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定義:
(一)食品處理區(qū):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qū))、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qū)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qū):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qū)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肴展示臺(區(qū)域)、歌舞臺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六十六條 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以及面積較小,條件簡陋,工藝簡單,從事單品種經營的,可參照《吉林省食品安全管理條件》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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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定實施管理。
第六十七條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qū)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制定許可條件和審查規(guī)范,向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申報。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篇三
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通知(魯食藥監(jiān)發(fā)〔2015〕43號)放大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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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1214 核心提示: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發(fā)布單位】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文號】 魯食藥監(jiān)發(fā)〔2015〕43號 【發(fā)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2019-12-31 【備
注】
http:// 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山東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yè)態(tài)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根據從事的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一種主體業(yè)態(tài)。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類別包括:批發(fā)經營者(一級批發(fā)商、其他)、商場超市(單體店、連鎖店含統(tǒng)一配送、連鎖店不含統(tǒng)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類別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類別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包括: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凍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糕點、不含裱花糕點)、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其他類食品制售。
申請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應當按品種填報。
第六條 按規(guī)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zhí)法人員?,F場核查時,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等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
現場核查可以按照經營項目分別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經營制度等。
食品經營企業(yè)和大型單位食堂還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yè)人員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從事批發(fā)業(yè)務的經營企業(yè),應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鼓勵企業(yè)制定更加嚴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條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通過haccp認證的食品經營企業(yè)直接質量負責人,能夠提供證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經過培訓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達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限制的人員,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患有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證明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含外設倉庫)。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確不能滿足要求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蟲害、規(guī)避粉塵、有害氣體等環(huán)境污染源。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品種、規(guī)模,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產品合格證明材料。上述產品應當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同時通過實體門店和網絡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四條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與生產商或供應商簽訂的運輸、貯存協(xié)議、銷售合同復印件。
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貯存場所,并具有可現場登陸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項目。
第十五條 具有熱、冷、生、固態(tài)、液態(tài)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第十六條 食品貯存場所(包括外設倉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huán)境整潔,地面硬化,通風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二)應設專門區(qū)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確標識,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三)倉庫、貨架的設計應滿足食品安全、衛(wèi)生要求及先進先出的操作原則;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凍貯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確的標識;
(四)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五)場所、設施能夠滿足常溫、冷藏、冷凍、熱藏等不同溫濕度要求。冷藏庫(柜)溫度為-2℃~5℃,冷凍庫(柜)溫度低于-18℃,熱柜的溫度達到60℃以上。冷藏、冷凍或熱藏設備應在顯著位置顯示溫度,或配有非玻璃溫度計,以及必要的濕度指示裝置。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的,申請時應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址。與經營門店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qū)的,受理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移交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于5日內將核查結果(可以復?。┩▓箝T店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實行連鎖方式經營的企業(yè),其門店在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當填報連鎖企業(yè)總部的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提供經營過程中由總部統(tǒng)一保存的進貨查驗記錄等材料目錄。
第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運輸食品的,運輸工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運輸工具,運輸車廂的內倉應抗腐蝕、平整、防潮、易清潔消毒;
(二)配備與經營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不得運輸可能對食品安全有不良影響的貨物;
(三)散裝食品運輸應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閉包裝;
(四)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保障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保障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條 所有食品經營者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銷售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環(huán)境整潔,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防止積水,墻面、頂面應當不滲水、不吸水、無毒、易清洗,門窗、下水道出口應閉合嚴密;
(二)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標識清晰;
(三)食品與墻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離;
(四)具有合理的經營布局,食品經營區(qū)域與非食品經營區(qū)域、生食區(qū)域與熟食區(qū)域、直接入口食品區(qū)域與待加工食品區(qū)域、經營水產品和畜禽產品的區(qū)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qū)域分開,并與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離。
第二十二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應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
(二)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并在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三)自動售貨設備應滿足保證食品安全的溫、濕度等相關要求;
(四)建立自動售貨設備定期檢查、維護,避免食品超過保質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 所有食品銷售經營者均應滿足本節(jié)的相應要求。
第二節(jié)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二十四條 散裝食品應實行專區(qū)經營,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與生鮮畜禽、水產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五條 銷售散裝熟食應當配備具有紗網、玻璃窗等防塵、防蠅設施,或具備同樣功能的密閉售賣柜,專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散裝食品的設備或工具。
銷售人員應當配備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條 接觸散裝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設備應當安全、衛(wèi)生、無毒且可承受重復清洗和消毒;接觸直接入口與非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應能明顯區(qū)分。
銷售醬鹵肉制品、腌臘肉制品等散裝熟食,應有專用操作區(qū)域,根據食品保藏要求,配備具有加熱或冷藏功能的設備,設置可開合的取物窗(門)。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第三節(jié)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設置專用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二十九條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在銷售區(qū)域、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提示牌應注明“****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號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qū)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餐飲服務企業(yè)和單位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單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對食品添加劑實施專項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張貼禁止采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公告。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給排水條件。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食品庫房、清潔工具存放等應當設置相應的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依據需要設立更衣區(qū)(間)。
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yǎng)、宰殺禽畜類動物的場所。
第三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qū)墻壁和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積水、不易積垢。門、窗應當堅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采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者裝修。
第三十四條 食品處理區(qū)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要求,無法避免流程交叉時,應采取分時段運送或加以無污染覆蓋等措施,并建立相應的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guī)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設施或工具,應當清晰標識或實施色標管理,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規(guī)范的洗手消毒方法標識。
第三十七條 烹調、面點加工等場所應當安裝排風裝置,有適當措施或裝置調控溫度。配備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當為密閉式,且防滲漏、易于清潔、標識清晰。
第三十八條 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工具,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配備相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并易于清潔。
第三十九條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實施色標管理,存放區(qū)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數量應當滿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要求,有明顯區(qū)分標識并設有溫度顯示裝置。冷凍(藏)庫設有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內部應當易于清洗,并配備足夠的供水和清潔設備,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設施。食品處理區(qū)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二條 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中央廚房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以及自制飲品的用水,應當經過加裝水凈化設施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食品中心溫度測量設備。
第四十四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于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四十五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項目的,應當符合本節(jié)要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單位食堂除符合本節(jié)要求外,還應當分別對應滿足本章第三節(jié)、第四節(jié)和第五章的要求。
第二節(jié) 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六條 申請冷食類、生食類、裱花類糕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八條要求的相應專間。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但門店制售食品僅有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簡單處理過程(如:熟食拆封分盤、果蔬拼盤、玉米?;旌仙忱龋┑模刹辉O立專間,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要求的操作場所。
第四十七條 申請自制飲品、不含裱花的糕點類食品制售的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四十八條 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能夠自動關閉,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
(三)專間的空調、冷藏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應當獨立專用;
(四)配備紫外線燈等空氣消毒設施,數量應當與專間面積相適應;
(五)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水龍頭開關應為非手動式)、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的專間應在入口處設置通過式預進間。
第四十九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毗鄰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的,應設置物理隔擋;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置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場所附近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jié)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五十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貯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卻、包裝的,應分別設置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一般不小于300m2。切配烹飪場所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qū)面積的15%;清洗消毒區(qū)面積不小于食品處理區(qū)面積的10%;涼菜專間面積不小于10m2;
(三)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
(四)墻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第五十一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二)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三)具備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四)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節(jié)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第五十二條 場所設置、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qū)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足夠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三)按照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
第五十三條 采用冷藏方式貯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五十四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及有資質的專業(yè)檢驗員。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置符合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六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七條 學校食堂場所布局應當科學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飲具回收通道及入口,應分開設置;就餐場所應設置滿足學生使用的洗手設施。
第五十八條 學校食堂應當提供條件,公開食品貯存和食品加工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暢通學生、家長、社會的監(jiān)督渠道。
第五十九條 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冷)食類食品制售和裱花糕點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批發(fā)經營者,指向生產企業(yè)、代理商或其他經營者購進食品,批量銷售給零售商、生產企業(yè)或其他非營利組織,一般不直接服務于最終消費者的經營者。
商場超市,指以零售為主,采取開架自選銷售食品,統(tǒng)一管理,分區(qū)銷售,出入口分設,收銀臺統(tǒng)一結算貨款,以及實行連鎖經營方式的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選方式或柜臺方式銷售食品,以方便周圍居民或人群為主,規(guī)模較小的食品銷售經營者。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指通過自動售貨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網絡食品經營者,指通過互聯(lián)網方式銷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六十一條 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審查要求的,報山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審查后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附件2 食品經營單位外設倉庫現場核查表
附件3 餐飲服務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一般要求、熱食類食品制售要求)
附件4 單位食堂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
附件5 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
附件6 填表說明【
附件下載】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篇四
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6-03-16 12:22
信息來源:昆明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和規(guī)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yè)態(tài)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fā)商、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集中交易市場食品銷售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 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散裝熟食”標注。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他類食品銷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并按品種明確標注)。
5.熱食類食品制售。6.冷食類食品制售。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需標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主體業(yè)態(tài)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zhí)法人員。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等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
食品銷售現場核查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關鍵項必須全部符合(合理缺項除外),重點項不符合不得超過3項,一般項為引導和鼓勵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現場核查可以按照風險程度不同,現場核查項目?,F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在經營場所屬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jié) 通用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批發(fā)銷售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標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與衛(wèi)生間應當有效隔離。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倉庫與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qū)的,由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委托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核查結果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廢棄物處理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第十三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qū)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qū)(專柜)”字樣。
第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lián)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lián)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互聯(lián)網食品的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銷售食品的網站、網頁或網店主頁的截屏圖,截屏圖上應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第十八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需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huán)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無積水,并易于清潔消毒。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qū)分(隔)開。
第二十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qū)域和非食品銷售區(qū)域分開設置,生食區(qū)域和熟食區(qū)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qū)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qū)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qū)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qū)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qū)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離地隔墻不低于10cm,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運輸工具。
食品運輸車輛使用的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衛(wèi)生。
運輸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的溫度要求。
食品運輸車輛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節(jié)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qū)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標示所經銷售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qū)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第二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xié)議,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登記備案證明、供貨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節(jié)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qū)域或柜臺、貨架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xxx銷售專區(qū)(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qū)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yè)和供貨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
(三)索要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fā)票或相關憑證;
(四)建立保健食品購進驗收臺賬;
(五)進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標識(標簽、說明書),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jié)通用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jié)、第二節(jié)的相應規(guī)定。
申請?zhí)厥馐称蜂N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jié)、第三節(jié)的相應規(guī)定。
第三章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yǎng)老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qū)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zhí)行標準參照附件1。
第三十四條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食品處理區(qū)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qū)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統(tǒng)。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qū)墻壁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平整、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qū)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qū)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經營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進行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qū)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qū)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guī)模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類水池應有明顯標識。
烹調場所應當設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專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置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有明顯標識,利于防塵、清潔。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qū)分標識,存放區(qū)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和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潔和保養(yǎng)。
第四十四條 餐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的數量和結構應當具備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qū)分標識。冷凍(藏)庫內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食品處理區(qū)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許可現場核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guī)范》第四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規(guī)范進行核查。
第二節(jié) 專間及專用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獨立設置相應的制作專間,不得共用或混用。各類專間面積見附件1。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第五十一條 食品制售專間許可審查要求:
(一)專間內不得有明溝,地漏必須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戶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應設專用冷藏設施。
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在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二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 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jié)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要求。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第四節(jié)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三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要求。
第五節(jié)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節(jié)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一)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設備設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的規(guī)定。
(二)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設立分裝專間。
(三)貯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卻、包裝的,應分別設置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化設施。
(四)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六)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xié)議等證明文件。
第七節(jié)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的規(guī)定。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五)運輸設備要求:
1.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2.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3.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規(guī)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七)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xié)議等證明文件。
第八節(jié)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一)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一節(jié)一般要求的規(guī)定。
(二)單位食堂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開辦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證明文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關制度。
(三)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qū)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與食品經營類別、項目和規(guī)模相適應,符合分類要求。
(四)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jié)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五)職業(yè)學校、普通中等學校、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處理區(qū),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qū)域,分為清潔操作區(qū)、準清潔操作區(qū)、一般操作區(qū)。
(二)非食品處理區(qū),指辦公室、更衣場所、門廳、大堂休息廳、非食品庫房、衛(wèi)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qū)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wèi)生間、門廳、大堂休息廳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四)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yè)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五)餐館,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場所。
1.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7.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8.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yè)單位、建筑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企業(yè)。
10.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yè)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企業(yè)。
11.冷食類食品,指經過烹制成熟、腌漬入味或僅經清洗切配等處理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tài)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葷、熟食、鹵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類食品,指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的生長于海洋的魚類、貝殼類、頭足類等水產品。
13.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條 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處理區(qū)可根據經營項目適當減少,需要專間或專用場所的,應當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第六十二條 其他類食品制售指本地區(qū)的區(qū)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許可審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藥品監(jiān)管管理局制定,并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場所布局要求
2.餐飲服務經營者許可現場核查表(大、中型)
3.餐飲服務經營者許可現場核查表(小型)
4.單位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
5.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現場核查表
6.中央廚房許可現場核查表
7.食品銷售現場核查表
8.建筑工地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
9.食品經營許可證文書
吉林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篇五
食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匯總,值得收藏!!
目錄
一、關于提交資料的問題
二、關于業(yè)態(tài)歸類的問題
三、經營項目歸類問題
四、許可證登記事項說明
五、換證說明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
一、關于提交資料的問題
關于食品經營許可需提交的相關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锷暾堁永m(xù)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xù)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延續(xù)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飳嵤┘殑t規(guī)定提交的資料包括: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yè)主)、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提交的資料已經明確。1.關于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的問題: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因此所有的食品經營者都應當填報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國家職業(yè)資格認可:公共營養(yǎng)師、食品工程師、食品檢測師、食品營銷師等)??紤]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對規(guī)模較小、僅從事簡單的食品銷售或制售的食品經營者如食雜店和小餐飲,可以不用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辦法》未修訂或廢止前,除小餐飲外的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應當繼續(xù)按規(guī)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
2.房產用途證明的問題:按照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精神和提交資料清單,沒有此項要求,但為了避免發(fā)證后帶來的投訴等問題,受理資料或現場核查時如果發(fā)現經營場所屬于不宜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區(qū)域如江河海邊或者非商業(yè)性質的住宅區(qū)內,可以啟動聽證程序。
依據:【食品經營寶典】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認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3.場所設備設施平面布局流程圖:應當提交,與第四項要求“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相對應。
4.食品安全設備設施清單:包括冷凍冷藏保鮮、清洗、消毒、保潔、三防等設備實施,可以提交清單上傳。監(jiān)管端可不錄入。
5.從業(yè)人員名單和健康證明:許可時根據實際情況提交,尚未招收從業(yè)人員的食品經營者可不提交。監(jiān)管端不需逐一錄入從業(yè)人員名單,可以文件的形式上傳或導入。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對于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yè)人員如預包裝食品銷售者、餐館收銀員、洗碗工、保安等,不需提交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原申辦《保健食品企業(yè)經營衛(wèi)生許可證》需要提交兩個人的健康證和上崗證,現在不需要提交。直接入口食品指可以直接食用的、無包裝的食品。有完整密封包裝的食品不屬直接入口食品。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冊為企業(yè)性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和中小型餐館、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可不提交。單位食堂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藥店經營嬰幼兒配方奶粉提交材料: 按照國家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并未對藥店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提交資料提出特殊要求,所以之前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無違規(guī)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jiān)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yè)指導的人員和能力證明及參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guī)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等資料無須提交。
8.銷售散裝熟食、散裝酒的材料提交特別規(guī)定: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散裝酒的,應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等有效的許可證明材料。
沒有合法、明確來源的,不得受理其許可申請;不允許在家里制作熟食、散裝酒拿到市場上銷售,除非該加工場所取得許可。
二、關于業(yè)態(tài)歸類的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1.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食品經營寶典】
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不在作為一個業(yè)態(tài)類型,而是作為備注項目。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yè)態(tài)。對多種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主體業(yè)態(tài)按其主要經營項目歸類。經營項目按其實際經營范圍多選。食品銷售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糕點和飲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應按第二類或第四類許可核查要求進行核查。
職業(yè)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例:過去很多企事業(yè)單位、學校食堂的餐飲服務許可證都是以餐飲服務公司申辦,以后不許這樣辦理了。必須以這個單位的主體申請。以前辦證的如到期后都要改過來。至于一些單位食堂承包給餐飲服務公司經營,無論是以協(xié)議或合同形式來承包,主體必須是單位食堂。依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2.食品貿易商【食品經營寶典】
不以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為主要經營形式的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fā)商、食品代理銷售商等。
3.小餐飲劃分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小餐飲指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 50㎡ 以下的食品現制現售經營者,加工制作即食食品且直接提供銷售給消費者。
50㎡以上的小吃店等以及非食品經營為主要經營范圍的經營者可以根據其供應主要品種和規(guī)模相應歸類到中小型餐館、糕點店或飲品店。如一些規(guī)模比較大的粥粉面店可以歸類到餐館;娛樂場所自助餐供應的歸到餐館,以供應酒水飲料為主的歸到飲品店。4.糕點店【食品經營寶典】
現場制售糕點、面點的,主體業(yè)態(tài)應當選擇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業(yè)態(tài)按經營面積劃分,如果經營場所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歸入糕點店;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歸入小餐飲。
銷售非現場制作的糕點的經營者,屬于食品銷售經營者。連鎖糕點門店僅銷售總部配送的糕點,領取食品銷售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如果現場同時有糕點制作加工行為,則領取餐飲服務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連鎖糕點店的總部應當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領取中央廚房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產品只可配送到本企業(yè)的下屬門店,且不得加工配送三明治、裱花蛋糕等冷加工糕點。5.食雜店和便利店的區(qū)別【食品經營寶典】
食雜店,指以柜臺式或與自選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獨立、傳統(tǒng)的無明顯品牌形象,規(guī)模較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有明顯統(tǒng)一連鎖品牌形象,規(guī)模較小,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食品經營業(yè)態(tài)。
兩者區(qū)別主要在于是否有“明顯統(tǒng)一連鎖品牌形象”。6.食品專賣店【食品經營寶典】
無法歸類到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只銷售單一的一類食品或者某種品牌食品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比如,酒類專賣店、茶葉專賣店、桶裝水專賣店、保健食品專賣店等。規(guī)模較小的銷售燒鹵熟肉、糕點等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可歸入食雜店。7.燒臘檔【食品經營寶典】
如果燒臘檔僅從事燒臘的銷售,則其主體業(yè)態(tài)應當為食品銷售者,經營項目為“散裝熟食”;如果有現場加工制作行為的,歸為餐飲服務經營者。8.食品經營連鎖企業(yè)總部如何界定?
規(guī)模較大的連鎖企業(yè)在工商登記時其名稱已經反映出來了,但不是有分店的經營者都注冊為了連鎖企業(yè)。從有利于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角度,有3家(含3家)以上門店的食品經營者都可以納入這一類管理。
9.外賣送餐、給展會送餐的單位怎么辦證?是否需要特別標注? 按規(guī)定,只有取得許可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才有資質批量送餐。
三、經營項目歸類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1.散裝熟食指的是燒鹵熟肉制品;
2.食品銷售經營者將預包裝食品拆封、簡單加熱提供給消費者即時食用的,列為散裝食品銷售,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制售類的經營項目。
此項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便利店、食雜店現場烤腸、蒸包、煮肉丸等的經營活動,食品以預包裝冷凍食品為主。
3.餐飲服務經營者提供給就餐者現場消費的酒水飲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許可證上專門標注銷售類的經營項目。如果在經營場所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非自制食品,需申請銷售類的經營項目。
4.生食類食品主要指的是生食海產品,沙律屬于冷食類食品。壽司視其原料,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5.酒類銷售應根據其包裝形式,歸入預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銷售。
6.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和其他類食品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zhí)行,并明確標注。各地不得自行確定其他類食品的品種。
四、許可證登記事項說明【食品經營寶典】 1.經營者名稱【食品經營寶典】
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上標注的名稱一致。2.社會信用代碼【食品經營寶典】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fā)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5〕33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將推行實施社會信用代碼。對于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企業(yè)法人,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標注的社會信用代碼內容保持一致,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則填寫經營者有效身份證號碼;無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根據有關文件規(guī)定,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其組織機構代碼與機關事業(yè)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民辦非企業(yè)法人登記證等登記證證號一次申領辦理,取得唯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因此應當填寫法人登記證上標注的社會信用代碼。此類申請人在按規(guī)定取得社會信用代碼之前,許可證社會信用代碼可暫時填寫組織機構代碼。
3.住所
【食品經營寶典】
應與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標注的內容保持一致。4.經營場所
填寫申辦經營者實施食品經營行為的實際地點,不一定與營業(yè)執(zhí)照地址一致。如有多個經營地址,應當分別取得許可。
5.蓋公章的位置【食品經營寶典】 應當將公章蓋在“發(fā)證機關”一欄上。6.日常監(jiān)管人員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按照總局的規(guī)定,應當填寫具體人員,不少于2人。日常監(jiān)管人員發(fā)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日常監(jiān)管人員應當為有正式編制的執(zhí)法人員。7.日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根據總局的意見,如果縣區(qū)局對監(jiān)管所有明確授權,可以填監(jiān)管所。8.簽發(fā)人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應當填寫發(fā)證機關最后批準人姓名。如有多個,以主要經營項目的批準人為簽發(fā)人。9.網絡食品經營的標注【食品經營寶典】 按照省局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只有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商需要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有實體門店的食品經營者同時通過網絡經營的,不須在許可證上進行標注。10.主體業(yè)態(tài)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11.經營項目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熱食、冷食類等。
12.有效期的填寫【食品經營寶典】 5年(以前是3年)。
五、換證說明【食品經營寶典】
1.換證程序適用范圍【食品經營寶典】
對在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食品經營許可實施過渡期,領取了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和保健食品經營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當地監(jiān)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經營者在2016年1月31日前換領《食品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視為無證經營。
2.食品經營者持有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保健品經營企業(yè)衛(wèi)生許可證》只有一個證過了有效期的處理方式。
如果經營者原持有的若干涉及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許可證有一個證到期或過期,應當要求經營者同時繳銷其他許可證,并按新的規(guī)定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舊證的注銷使用舊系統(tǒng)。
3.過渡期發(fā)放的許可證換證有效期的計算 按照換證申請辦理時間,重新計算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1.可不進行現場核查的情形【食品經營寶典】
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經營管理等經營項目; 從事網絡食品銷售、食品自動售貨銷售;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延續(xù)、補辦等不改變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布局的。
2.省局實施細則沒正式實施前,許可核查過程中應使用哪種現場核查表和文書?
可使用實施細則文稿中所附核查表。3.材料上傳的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3.1 過渡期的證進行換證時,是不是要上傳原來的申請材料? 需要在系統(tǒng)里補充完善相關材料。
3.2 是否一定要上傳紙質資料?【食品經營寶典】
系統(tǒng)開發(fā)要求上傳紙質資料是為了完善經營者的檔案資料,因為部分紙質資料如經營場所布局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是沒有對應的填報流程的。此外,更重要的是信息化監(jiān)管的需要,確保以后日常監(jiān)管時可以隨時調取經營者檔案查閱。因此,要求各地盡可能的上傳資料。如果確實因設備設施等問題暫時無法上傳,應當盡快完善相關設備實施。
4.單位食堂的辦證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4.1托管機構需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歸入哪種具體業(yè)態(tài)? 取得主體資格的托管機構可以申辦“單位食堂”類別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歸入其他食堂。
4.2學校、托幼機構、機關單位食堂的經濟性質是填什么? 許可表單的經濟性質只有四種,前三種是針對在工商部門登記的企業(yè)法人、個體戶和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因為學校、托幼機構、不對外營業(yè)的機關單位食堂是不需要去工商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的,其經濟性質歸為其他。托幼機構一般指的是幼兒園。
4.3 按照以往的做法,不少教育部門要求學校、幼兒園要先行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才能獲得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也是上述證件的前置許可?如果不是,該如何辦理?
食品經營許可不是辦理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的前置許可。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因此,各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主動協(xié)調當地教育部門,要求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必須獲得合法主體資格證明后,再申辦食品經營許可。4.4學校幼兒園的社會信用代碼是填寫辦學許可證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號嗎 按照總局的填寫說明,目前還沒有取得社會信用代碼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4.5 學校食堂許可證的單位名稱是打學校還是學校食堂?
學校食堂以及其他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單位名稱應當表述為學校食堂,公司職工食堂,工廠職工食堂等。
4.6 學校小賣部的辦證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如果學校的小賣部與食堂是在同一場所,而且由同一個經營者經營,可以在“學校食堂”經營許可證的基礎上,增加銷售類的經營項目。如果與食堂不是同一經營者,或者不在同一個地方,應當單獨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5.一照多址怎么辦許可證? 按照商事登記制度的規(guī)定,營業(yè)執(zhí)照可能出現“一照多址”。其中法人企業(yè)的住所是唯一的,經營場所可以多個。而食品經營許可實施“一地一證”,因此按照總局的規(guī)定,住所與營業(yè)執(zhí)照標注內容一致,經營場所是填寫獲證經營者實施食品經營的具體地址,如有多個經營地址的,要分別領取許可,因此就會出現許可證上的經營場所與營業(yè)執(zhí)照不一致的情況。但也僅限于法人企業(yè)。
根據國家總局“一地一證”和食品經營許可唯一性的原則,對于一照多址的企業(yè),其多個經營場所應當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但不同地址的許可證應當在其經營者名稱后面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加上后綴加以區(qū)別。比如公司是一照多址企業(yè),其經營場所有多個,不同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名稱可以分別定為公司北京路店、公司天河店。具體如何命名由發(fā)證部門與申請人商定,但不宜用數字或字母區(qū)分。6.一址多照的問題【食品經營寶典】 一個地址如果注冊了多個食品經營者,并且實際經營場所也在同一地址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核發(fā)食品經營許可。在滿足許可條件,與各經營者所經營的食品品種、規(guī)模相適應的情況下,可以同一經營場所發(fā)放多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不允許同一場所發(fā)放2個(含2個)以上的主體業(yè)態(tài)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7.食品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需要標注最大就餐人數嗎? 食品加工區(qū)的面積比例已經在核查中有相關規(guī)定。餐館的就餐人數是分散的,所以無需標注就餐人數。單位食堂是否需要標注就餐人數,待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后定。8.銷售五谷雜糧、茶葉、干果的應當選取什么經營項目?
如果所銷售的五谷雜糧、茶葉、干果是由領取了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廠家生產的,則應當選取預包裝或散裝食品銷售。如果是農民自產自銷的,則屬于食用農產品,不用申辦食品經營許可。
9.①臨街或臨路店鋪內現場制作焼鹵熟肉或糖餅糕點等食品,并現場售賣的,是應當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還是應當申請《小作坊登記證》?②如果是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那么其主體業(yè)態(tài)應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還是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
如果該店加工的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而非配送給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則應當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yè)態(tài)應當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如果同時供應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則應當領取《小作坊登記證》。10.市場內現場制售面條、餃子等半成品,是不是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主體業(yè)態(tài)是什么?經營項目是什么?
對于市場內的一些規(guī)模較小、進行簡單食品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的,各地可以結合實際研究發(fā)放散裝食品銷售類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11.申請人開發(fā)app軟件,用戶通過軟件下單購物,然后由該公司代為到各大賣場采購并配送至用戶手中,配送的食品包括預包裝食品(含嬰幼兒奶粉)及粥、粉、面、飯等快餐。但該公司只有辦公室,不設倉庫,不存貨。怎么發(fā)證?
此類經營者可視為無實體門店的網絡食品銷售者,核發(fā)《食品經營許可證》。
12.如果有經營者主要從事食堂或一些酒店的食品原料配送,其中蔬菜肉類等是從市場采購或自己種植基地獲取再分別配送,而大米面粉等預包裝食品則是直接聯(lián)系廠家或經銷商配送到食堂或酒店,但是經營者未設倉庫。如何許可?
此類經營者不同于專業(yè)食品物流企業(yè),不論其有無倉庫和門店,都是在從事食品銷售行為,應當承擔食品進出貨查驗和配送等食品經營管理責任,因此,除僅配送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者外,其他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取得許可。其主體業(yè)態(tài)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具體業(yè)態(tài)可根據其經營方式、規(guī)模等歸為食品貿易商或網絡食品銷售商。13.美食節(jié)怎么辦證只要原來有證的經營者就允許參加嗎?
美食節(jié)、展銷會上的食品經營只是臨時性的,不須另外申辦食品經營許可。但是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必須要求美食節(jié)、展銷會的舉辦方應當依法查驗入場經營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食品生產經營者入場經營。
14.食用酒精銷售者能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嗎?
生產食用酒精需要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因此, 銷售食用酒精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15.從事專業(yè)食品物流需不需要辦食品經營許可? 不需要辦理。
16.泡制藥酒是否屬于自釀酒?食品經營者允許銷售自制泡制藥酒嗎?
泡制藥酒不屬于自釀酒。自釀酒是指使用糧食等原料,按照一定的工藝,加工釀制出的含一定濃度酒精的飲料。泡制藥酒是在成品酒里加上各種藥材浸泡而成。食品經營者禁止銷售自制泡制藥酒,可以銷售合法酒類生產企業(yè)的正規(guī)產品。
17.中央廚房配送的涼茶店可否發(fā)放銷售的項目?由申辦了生產許可的生產廠家配送的涼茶經營者,應當歸入哪一類?
按照目前涼茶店的具體經營模式,其除了復熱涼茶外,還向消費者提供服務設施,具有餐飲服務的內容,應當歸入餐飲服務經營者,具體業(yè)態(tài)是飲品店(50平方米以下可歸入小餐飲)。全部銷售預包裝涼茶店的經營者歸入食品銷售經營者。
18.2016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許可的申請如何辦理? 由于食品經營許可系統(tǒng)的數據與舊的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系統(tǒng)相差很大。新舊系統(tǒng)目前無法交換數據。所以,所有未審批的申請,都應當補齊資料,轉入新的系統(tǒng),審查發(fā)放《食品經營許可證》。
19.目前我省的經營許可系統(tǒng)能否與各地的網上辦事大廳對接? 省局屆時會制定數據對接標準發(fā)給給各地市,各地按要求與當地政府信息管理部門進行系統(tǒng)對接。
20.食品生產企業(yè)在網上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否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如果該生產廠已經領取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不需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1.食品經營者即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又無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哪個機構取締的問題。無論是新修定的《食安法》,還是《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均為提到“無證經營”這個詞?!皽试S可,誰監(jiān)管”原則,從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議由個體機構統(tǒng)一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