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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案例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篇一
起訴意見書
犯罪嫌疑人:陳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622197502036857, 出生地:廣東省河源市,漢族,初中文化水平,無業(yè),現(xiàn)居住于廣東省河源市大學城區(qū)陽光小區(qū)f棟401。
違法犯罪經(jīng)歷:2009年10月10日因搶劫罪被河源市大學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1年4月10日釋放; 2011年2月5日因故意傷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學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2013年5月5日釋放:2014年8月22日9時15分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被河源市大學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經(jīng)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被河源市大學城區(qū)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陳永志、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一案,2014月8月22日9時由本市河源市大學城區(qū)公安人員抓獲。我局經(jīng)過審查,于9月10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陳永志、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一案現(xiàn)已偵查終結。
經(jīng)依法偵查查明:2014年8月17日14點許,陳永志因為張湖上來交涉房屋漏水問題,期間發(fā)生爭吵,陳永志持刀連刺張湖十刀,造成張湖不同程度創(chuàng)傷,張湖因為流血過量休克死亡。為了不被別人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又將上來詢問的孫閃(張湖老公)殺死,之后又強行闖入孫閃的家中,將孫閃的父母,張潛(男,61歲),李蕾(女,59歲)刺成重傷后,逃離犯罪地點。當晚23點許,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農業(yè)銀行atm前,將正在取錢的王麗刺成重傷,并搶走現(xiàn)金5000元。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湖、孫閃系被他人用刀刺傷腹部致胰十二指動脈破裂及下腔靜脈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環(huán)衰竭死亡。 張潛、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傷腹部挫傷、王麗系被他人用刀連續(xù)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導致大量流血休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證人 張潛、李蕾、王麗等證言,刑事技術鑒定,現(xiàn)場勘查筆錄,作案兇器剔骨刀一把,對所犯罪行亦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陳永志的行為觸犯了《^v^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致人死亡?!禴v^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特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河源市大學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局長(?。?/p>
河源市大學城區(qū)公安局(?。?/p>
2014年9月10日
附:1本案宗卷共1卷3頁
2犯罪嫌疑人現(xiàn)在河源市大學城區(qū)看守所 3隨案移送物品3件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案例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篇二
×××人民檢察院
公訴意見書
被告人×××
案由×××
起訴書號×××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進行法律監(jiān)督。現(xiàn)對本案證據(jù)和案件情況發(fā)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一、根據(jù)法庭調查情況,概述法庭質證情況,各證據(jù)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jù)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三、根據(jù)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當庭發(fā)表
杜新靈受賄案公訴意見書
案由:受賄
被告人:杜新靈
起訴書號:玉檢審起字(2007)第53號
審判長、審判員、各位旁聽公民:
今天,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在這里公開開庭審理由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的原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局長杜新靈受賄一案,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們受玉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
在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針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新靈的受賄事實進行了當庭核實,并對認定杜新靈犯受賄罪的相關證據(jù)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人杜新靈對其犯罪事實亦作了當庭供述和辯
解。通過法庭示證、質證,清楚地表明我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新靈受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下面,公訴人就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被告人杜新靈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及應負的刑事責任發(fā)表如下公訴意見,請合議庭對被告人杜新靈定罪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被告人杜新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薄度珖ㄔ簩徖斫?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關于受賄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為他人謀取利益”作了明確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jù)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
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換言之,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明知他人送財物是希望自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受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這種利益既可以是正當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既可以是物質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質利益;所謀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之時或之后、是否實現(xiàn),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結合本案的事實、證據(jù),被告人杜新靈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具體表現(xiàn)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靈自2001年7月?lián)挝麟p版納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長,2002年3月?lián)挝麟p版納州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其中,2004年12月至2005年10月主持工作),2005年10月?lián)挝麟p版納州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符合該罪國家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靈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仍決意而為之,杜新靈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杜新靈的供述、矣某某的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大量書證等證據(jù)以及杜新靈所實施的一系列客觀行為均有力地印證了其主觀上具有受賄的故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靈客觀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價值人民幣91800元的神龍富康轎車一輛,辦理該車落戶時支付的購臵稅、保險及養(yǎng)路費共計人民幣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給的人民幣11000元,并為其謀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進一步闡述起訴書指控第二節(jié)杜新靈向矣某某索要賄賂的事實。所謂索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難或有所求,以故意拖延、刁難、要挾等方式,主動向對方明要或者暗要財物的行為,其基本特征是行為人索要行為的主動性和他人交付財物的被動性。就本節(jié)事實而言,杜新靈供述及矣某某陳述均證實:其一,當時是杜新靈主動提出叫矣某某買張車送給其,并且買車時也是杜新靈打電話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將車買了交給杜新靈后,杜新靈又主動提出車子落戶要產生相關費用,在辦理了落戶后杜新靈又將相關單據(jù)拿給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萬多元錢給杜新靈。其二,當時矣某某因勐臘縣新山鉛鋅礦區(qū)鐵礦采礦權出讓有求于時任西雙版納州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杜新靈,正因為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買車送給杜新靈并為其支付辦理落戶時的相關費用。綜上,杜新靈的行為符合索賄的基本特征,即杜新靈索要行為的主動性和矣某某交付財物的被動性,應認定其有索賄情節(jié)。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被告人杜新靈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龍富康轎車,為避人耳目,一直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戶,未以自己的名字辦理過過戶手續(xù),但應屬于受賄既遂。對此,最高人民法院、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案例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篇三
西北政法大學2014年“天倫杯”模擬法庭比賽
g代表隊
一、案件基本事實··········································3
二、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的認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備搶劫罪的主體資格······················4
(二)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的主觀方面······················5
1、認識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為侵害了搶劫罪的客體··················6
(四)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的客觀方面······················6
1、白超對財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為是為了當場強取他人財物·················7
三、被告人楊樹構成搶劫罪的認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張強構成對白超的教唆······················7
1、張強有教唆白超犯搶劫罪的故意···························7
2、張強有教唆白超犯搶劫罪的行為···························8
(二)被告人楊樹與張強構成共同犯罪························8
1、楊樹與張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8
2、楊樹與張強有共同犯罪的行為·····························9
(三)被告人楊樹構成搶劫罪································9
1、張強承擔白超搶劫罪的責任····························10
2、楊樹承擔張強搶劫罪的責任····························10
四、附錄·················································10
1、案件證據(jù)附錄··········································10
2、本案涉及的法條法規(guī)····································25
一、案件基本事實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案例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篇四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賄起訴書號:xxxx檢刑訴(2011)xx號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百六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我受xxxx市xxxx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對本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賄罪一案支持公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通過兩次的庭審,法庭對本案事實進行了詳盡的調查。
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予以確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人當庭出示的部分證據(jù)未提出異議。下面公訴人結合案件的庭審情況,從證據(jù)、事實、法律層面,發(fā)表以下公訴意見,供合議庭評議時采納:
一、被告人的供述經(jīng)查證屬實,應當采信被告人當庭供述與公訴人宣讀的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是一致的,經(jīng)過庭審質證,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采信,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一)公訴人列舉的證據(jù)應當作為定案的證據(jù)。公訴人在舉證階段出示了xx組證據(jù),其中包括了大量檢察機關復核的證據(jù)和根據(jù)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證據(jù)。這些證據(jù)的獲取過程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精神,證據(jù)都查證屬實,與案件事實具有相關性,且每個證據(jù)的內容都對案件事實做了強有力的指控證明,具有“證據(jù)能力”和證據(jù)的“證明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jù)。
(二)公訴人列舉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通過舉證,起訴書指控的每節(jié)事實都有證據(jù)證實,每節(jié)事實中被告人參與的犯罪行為都有兩個以上的直接證據(jù)相互印證,且有的直接證據(jù)是檢察人員根據(jù)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訴機關所運用的證據(jù)都不是孤證,都是有兩個以上直接證據(jù)相互印證的,證據(jù)確實充分。綜上,本案的證據(jù)無論從證據(jù)能力、證明力、還是證據(jù)數(shù)量上講,都足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故本案事實清楚。
三、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犯罪構成自己寫。
四、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較輕主要從過失犯罪、主觀惡性、造成后果、社會影響方面論述。
五、對被告人適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議這個標題就夠具體了,法律適用:實體法、程序法上的規(guī)定,量刑的規(guī)定:考慮實體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jié)。
公訴意見發(fā)表完畢,請合議庭在評議時采納。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案例 搶劫罪公訴意見書篇五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jù)《^v^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受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對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的被告人單增德受賄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jiān)督。
被告人單增德受賄案,是我省反腐敗斗爭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的反響。今天,被告人單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再一次向人民群眾昭示了我黨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堅定立場和有腐必反、有貪必肅的決心,彰顯著法律的正義與尊嚴。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針對本院指控被告人單增德受賄的犯罪事實,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讀了大量的相關證人證言筆錄,出示了相關的物證照片、書證等客觀證據(jù)。這些證據(jù),均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和質證,不僅證明了這些證據(jù)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而且這些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了科學、規(guī)范、完整、合法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jù)體系,準確、全面、有效的證實了本院起訴書對被告人單增德的指控。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治,公訴人現(xiàn)發(fā)表如下公訴意見: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證實被告人單增德構成受賄罪的證據(jù):1、被告人單增德的任職情況、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審批表等書證,證實了被告人單增德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其實施犯罪時所利用的職務與職權;2、證人呂某等26名證人的證言及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扣押的銀行卡、現(xiàn)金、金條、車輛、紅木家具等物證,證實了呂某等26人向單增德送現(xiàn)金、金條、轎車等財物的時間、地點、數(shù)額及目的;3、具體經(jīng)辦人趙某等50名證人證言及單增德的簽批文件、招投標文件等相關書證,證實了被告人單增德利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山東省農業(yè)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通過親自辦理或安排趙某等人具體辦理的方式,在辦理土地審批手續(xù)、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方面為呂某等行賄人謀取利益的事實;4、物證照片、存取款憑證、鑒定意見等證據(jù),客觀的證實了被告人單增德財物來源、特征、價值及單增德個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項的事實;5、被告人單增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其供述全面證實了單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權力能給他人帶來利益,也明知呂某等人向其送財物的目的是通過其手中的權力獲取利益,仍實施了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權錢交易顯而易見。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jù),均是檢察機關在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依法取得,合法有效,真實可信,今相互印證,且經(jīng)過法庭質證,已經(jīng)形成了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證明本院起訴書對被告人犯受賄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第一,被告人單增德受賄次數(shù)多,時間長,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自2003年年初至2011年中秋前,被告人單增德在擔任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山東省農業(yè)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期間,無視黨紀國法,先后索取、收受26個單位或個人的財物。我國刑法規(guī)定,貪污賄賂犯罪量刑最高一檔的起點為10萬元,被告人單增德受賄數(shù)額超過此起點70多倍,從單筆收受1萬元發(fā)展至一次收受50萬元,甚至索賄,足見其對金錢的貪欲有多大。
第二,被告人單增德受賄犯罪手段多樣化。從受賄時機來看,被告人單增德大部分是借他人有求之時和逢年過節(jié)、孩子上學等機會斂財;從行賄人員成分看,既有政府官員,也有企業(yè)經(jīng)營者、個體業(yè)主;從賄賂的形式看,既有人民幣,又有美元;不僅有銀行卡,還有購物卡;不僅有黃金等貴重物品,還有價值不菲的車輛、紅木家具。
被告人單增德無視黨紀國法,進行權錢交易,社會危害性大,后果嚴重。被告人單增德作為萊蕪市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市長,其權力能夠影響和制約著社會上各種各樣的人及方方面面的事,被告人單增德正是把這巨大的權力作為收受賄賂的籌碼,行賄人一手奉上賄賂,另一手索取的是權力帶來的利益。從行賄人謀取的利益來看,既有職務晉升、干部提拔又有工作支持;既有辦理土地手續(xù),又有工作安排;既有承攬工程,又有爭取專項資金,方方面面無所不求,將權錢交易演繹的可謂淋漓盡致。
被告人單增德的行為嚴重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破壞了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秩序,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單增德從一名優(yōu)秀的領導干部墮落為重大職務犯罪的被告人,究其原因,客觀上確實存在權力制約、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其個人在改革開放的社會轉型過程中,沒有及時深刻的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忘記了^v^員的崇高理想信念和宗旨,丟掉了作為國家干部的職業(yè)操守,從而導致道德上的滑坡,作風上的蛻變。
被告人單增德的犯罪是嚴重的,留下的教訓也是深刻的:
第一,“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犯罪離我們每個黨員干部并不遙遠,守不住自己的底線,把手中的權力當做撈取財物的資本,就在那一伸手之間,就淪為階下囚。
第二,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一定要檢加強政治修養(yǎng)和黨性鍛煉,嚴于律己,防微杜漸,自覺與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xiàn)象作斗爭。長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自覺抵御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消極腐朽思想的侵蝕,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做到廉以養(yǎng)德,潔身自好。同時在如何掌權、如何用權、如何對待權與錢、處理公與私這些原則問題上,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只有謹慎用權,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只有一心為公,事事處于公心,才能坦坦蕩蕩做人。只有筑牢拒腐防變的堤壩,永葆為民務實清廉的公仆本色,才能對黨負責,為民盡責。
第一,被告人單增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v^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被告人單增德還有以下酌定從重及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
第一,酌定從重情節(jié)。
1、收受賄賂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
2、索賄犯罪4筆,金額萬元,應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