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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一
委托代理人:劉濤,河南匡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答辯人因為上訴人(一審被告)交通事故糾紛二審一案,我們做出以下答辯:
首先我們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認同,我們對一審法院除醫(yī)療費以外的項目的判決表示認同,但我們同時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中對醫(yī)療費這一項有漏判漏審,還有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我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一、一審法院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二、如果一審法院不是認定事實錯誤就是存在漏審漏判:
一審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中醫(yī)藥費一項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醫(yī)療費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發(fā)生的),第二次醫(yī)療費3558.89元(后續(xù)醫(yī)療費取鋼板),而一審法院對醫(yī)療費這一項只支持了3558.89元,這個數額正好與第二次醫(yī)療費的數額相同,所以我們也有理由認為一審法院屬于漏審漏判的情形。
調解不成的,發(fā)回重審。
三、一審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違法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一審第一次開庭中,因為情況復雜,主審法官說擇日再審,可是還沒等到第二次開庭,一審判決書就作出了。
所以一審法院的做法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法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答辯如下:
此致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注:如紙張不夠,可用答辯書同樣大小增加續(xù)頁。
附:
一、本文書是根據《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guī)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制作的。
二、本文書是供人事爭議案件的被訴人填寫的。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女,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寧陽縣鎮(zhèn)街,濟南工作。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租賃房屋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確審判。
1、一審法院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本案時答辯人接到法院傳票傳喚,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審法庭做出《民事裁定書》,本案反訴按自動撤訴處理。
2、導致第二次開庭的原因,不是因為答辯人也不是一審法院,而是由于在7月4日第一次庭審中,上訴人未到庭提出訴訟,加上答辯人的代理人舉證和變更訴訟請求過期,鑒于此情況,一審法院決定休庭,擇日開庭。
鬧,一顯無賴本色。調一下該上訴人其他卷宗,就知道其人其事了,文明極了!昨日5月12日到小區(qū)202房觀察,住房門被非法鎖上,處藏室被徐非法破鎖,并安放她自己木箱,酒瓶等東西,原存一輛電動車被推走。我有拍照、錄像為證。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并無不當之處。上訴人提到的合同偽造之事,完全是賴皮誣告,當時她告訴自己居住地址,親自在合同協(xié)議上簽字,拿出身份證件對照,事實歷歷在目,猶如昨天,竟然瞞天過海,欺騙不明真相的善良人,是可忍孰不可容忍的。她又故意藏匿自己手中的'那份租房合同復印紙原件,以憑僥幸心理混淆是非,企圖翻案,是癡心妄想之蠢作。
立,也與本案原始請求無關。上訴人作為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著合法的訴訟的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為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也是對法律的踐踏,是任何一個有良知人所不允許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后,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并追加因之造成房屋租賃損失費6000元(現租費1200每月)。訴訟費交通費等2000元。
此致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1x年5月13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aaa,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_____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ggg村村民,現住該村。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關于二審民事答辯狀例文。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就上訴人邯鄲市“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與趙、周潤霞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正確。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請原審判決根本違反事實不成立。認為一審判決決定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為昊立公司承擔了部分債務,且說債務應屬于趙、周潤霞在股權轉讓之前應承擔的債務。但上訴人與答辯人趙、周潤霞20xx年7月15號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以及20xx年7月30號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所以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是合同糾紛和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是債權債務糾紛案,上訴人主張“根據20xx年6月26日昊立公司與國信公司簽訂的《關于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xié)議書》中載明的內容,應當由答辯人承擔該項目運作之前、運作之中、運作之后所有的債權債務?!痹撝鲝埡蜕显V理由不能成立,因為不是本訴審理范圍。本訴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種法律關系,毫無疑問本案是合同糾紛和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不是債權債務的法律關系,即使合同和股權轉讓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也是上訴人另行起訴問題,而不是合并審理問題。
二、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認為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錯誤沒有依據。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一審判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來解釋本案中邯鄲市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從未表達過不履行轉讓協(xié)議,而是多次向法庭陳述,在確定了債務抵消數額之后,邯鄲市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將一次性支付被上訴人應得的股權轉讓金,一審判決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二項判令解除合同顯然沒有事實基礎?!贝疝q人認為原審判決使用《合同法》第94條第二款是正確的,該條款適用于任文君和國信環(huán)保公司,基于以下事實:20xx年7月15號,答辯人趙、周潤霞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7月3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是為了完成昊立公司趙、周潤霞的全部股權轉讓,雙方對同一意見表達的協(xié)議,其共同指向的法律關系就是昊立公司的股權轉讓。上述兩份協(xié)議均是上訴人與答辯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并未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均為有效協(xié)議。答辯人簽訂協(xié)議之后,又協(xié)助上訴人辦理了工商變更手續(xù),將趙20%股份及周潤霞擁有的40%股份變更為任文君,使任文君擁有了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的60%股權,其出資額為36萬元(所定36萬元也未支付)同時昊立公司的法人也由趙變更為任文君,20xx年7月15日,答辯人趙xx周潤霞與任文君簽訂的涉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為辦理工商過戶手續(xù)簽訂的協(xié)議,與涉縣污水處理廠轉讓協(xié)議無關。
三、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關于20xx年7月15號涉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xié)議書與20xx年7月3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書不具有依法解除的客觀基礎是錯誤的。
合同的簽署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立法或司法精神,也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來履行簽訂的合同。而本案的上訴人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以后,上訴人接管了涉縣昊立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并在昊立污水處理有限公司所屬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廠開始了施工,并沒有按照20xx年6月26號簽署的涉縣昊立污水處理廠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的,一次性補償給付答辯人對該項目建設發(fā)生的費用。也沒有支付與答辯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及《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書》所約定的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毫無疑問上訴人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然可以解除轉讓合同。本案中邯鄲市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和任文君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合同法的可撤銷條款中,違背誠實信用的表現之一是欺詐行為,本案任文君采用規(guī)避法律的方式,用自然人的身份和趙、周潤霞簽署《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轉讓補充協(xié)議》,同時使用任文君是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再簽署《轉讓協(xié)議》,以此來拒絕支付100萬元定金和450萬元股權轉讓金,由此簽署的協(xié)議當然自始無效,按照合同法的約定當然可以解除。因此,原審判決毫無疑問是正確的。
上訴人稱邯鄲市國信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替昊立公司承擔了部分債務應沖抵轉讓金,因答辯人不同意導致遲延支付轉讓金之說。從雙方簽訂的關于涉縣污水處理廠轉讓協(xié)議書的內容來看,僅僅約定在項目運作之前、運作之中、之后的所有債權債務乙方不負任何責任,此協(xié)議不是股權轉讓協(xié)議而是涉縣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污水處理廠工程轉讓協(xié)議,同時也未約定由上訴人承擔昊立公司所負債務的義務,而上訴人以承擔昊立公司債務為由抗辯遲延或拒絕給付答辯人股權轉讓金顯系違約。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訴稱,上訴人接管昊立公司后以投入資金達4000余萬元,以此來主張上訴人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本案的過錯方是上訴人。上訴人違約在先,主觀上有過錯故意,客觀上沒有支付答辯人的100萬定金及股權轉讓金450萬元造成的損失與上訴人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1x年12月7日生,住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xx街。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20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某。
20xx年7月19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荊門市恒祥棉業(yè)有限公司(一審原告)。
住所地:荊門市屈家?guī)X管理區(qū)易家?guī)X五三大道。
法定代表人:張金元,董事長。
答辯人就上訴人荊門市牛石水泥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不服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20xx年11月7日(20xx)京五民二初字第0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答辯如下:
1、被上訴人使用了上訴人生產的礦渣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
盡管被上訴人由于筆誤在一審訴訟狀中只說明“使用被告生產的礦渣硅酸鹽水泥”,但一審原告提供的產品入庫通知單、收款收據、收條以及荊門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稽查分局(鄂荊)質技監(jiān)檢告字第號《產品質量檢查告之書》均能證明被上訴人使用了上訴人生產的礦渣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而且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口頭變更了原訴訟請求,這些事實在一審判決書中已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上訴人僅以“至今沒有收到變更文書,因此該認定沒有事實依據”堅持認為“被上訴人沒有使用普通硅酸鹽水泥”顯然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
2、被上訴人的400型棉花加工設備改造項目工程始于20xx年11月,砼路面、水泥砂漿地面以及除塵車間大梁等工程從20xx年開始,一直持續(xù)到20xx年6月結束。
因為砼路面、水泥砂漿地面以及除塵車間大梁等工程水泥凝固有一個過程,因此被上訴人在20xx的2-3月間也就是凝固期滿后才可能發(fā)現所用的水泥出現質量問題。
上訴人僅以被上訴人原一審訴狀中所稱的發(fā)現問題的時間來斷章取義、片面地認定為使用水泥的時間,顯然也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
3、上訴人所稱的一審判決認定“由于原告施工過程中發(fā)現砼路面、水泥砂漿地面、屋面強度不達標、起砂等目測即可看到的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并提出了兩條理由,這與本案沒有關系。
因為工程質量不是本案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請求是因一審被告。
的水泥質量不合格導致原告的砼路面、水泥砂漿地面、屋面強度不達標、起砂等問題,不能正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把產品質量與工程質量混為一談,以工程質量沒有鑒定為由來推卸責任是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根據的。
4、上訴人所稱“一審判決證據采信不當”沒有法律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二)自然規(guī)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一審原告根據這一事實,結合實際的面積、參照工程定額計算的損失應該說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庭審時也明確說明了如果一審被告不認可的話,可以請專業(yè)人士或者雙方一起重新核實并以核實的為準,但一審被告一直沒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理應承擔相應的后果。
5、上訴人所稱的“本案性質不是產品質量糾紛而是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沒有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guī)定;。
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guī)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本案中被上訴人使用上訴人生產的水泥進行施工,很明顯是將水泥作為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出現糾紛理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6、上訴人所稱的“發(fā)現質量問題由其自負”沒有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缺陷的存在的”,這些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產品質量責任承擔方式、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等,而不是上訴人所稱的“責任自負”。
至于被上訴人是否有違反《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的行為,那是另一個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同時判令上訴人承擔本案二審訴訟費。
此致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荊門市恒祥棉業(yè)有限公司。
20xx年1月6日。
附:本狀副本3份。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原審原告)李**,女,xxxxxx年11月22日生,漢族,原**縣啤酒廠下崗職工,住**縣中心小區(qū)**號.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離婚二審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本案事實。
冀b477**—掛60**車是答辯人與上訴人共同出資以及向銀行借部分款購買的,上訴人是向銀行借款的借款人,答辯人在借款人配偶意見一欄中簽字予以了同意。借款后,上訴人與答辯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償還了全部借款本息,于xxx4年6月2日全部還清,以上事實有《中國建設銀行汽車消費貸款申請書》、《中國建設銀行汽車消費借款合同》、消費貸款汽車經銷商——唐山市鴻達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汽車隊證明、償還借款本息的24份收據以及借款所購車輛的掛靠車隊——唐山一運集團有限公司特種貨物運輸分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的《特種運輸車輛融資經營協(xié)議》為證。xxx4年銀行借款本息已還清后,上訴人起訴與答辯人離婚,上訴人積極偽造證據,并轉移、擅自變賣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車輛,偽造債務,虛構與他人合伙,企圖侵占答辯人的財產,將財產全部據為己有,以上事實有上訴人xxx4年8月1日《靠掛車輛轉讓申請》、買方田**賣方上訴人證明人胡隊長xxx4年12月6日所寫買賣車輛《證明》以及上訴人提供的偽證可以證實。
二、上訴人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品德不好。
上訴人提供偽證是其品德不好的又一表現,上訴人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品德不好,有李**寫給上訴人的8封信件、上訴人寫給李**的2封信件、上訴人寫給答辯人的1封信件、女兒周**寫給上訴人的二封信件、上訴人與趙**通話的記錄、趙**照片、周**的證明、艾**的'證明、曹**的證明以及張**的證明可以證實。
三、原審法院不認定上訴人提出的汽車為與他人合伙購買是正確的。
上訴人在原審中關于車輛的證人均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證人與所證事項有利害關系,證言明顯虛假,自相矛盾,無書面合伙協(xié)議,又沒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xié)議,更沒有答辯人同意他人合伙的證據,與答辯人提供的書證相矛盾,原審法院不認定上訴人提出的汽車為與他人合伙購買是完全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第三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第三項,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偽證責任。
此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6年1月6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李,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xx市x區(qū)地稅局工作,住xx市xx區(qū)路巷號x單元x號。
答辯人就上訴人劉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首先,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xx3年12月3x日向原所在單位太原市南城區(qū)財政局(現更名為太原市迎澤區(qū)財政局)在預交了購房款后取得的房產。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發(fā)的并房權字第x1xx12x號的《太原市房產所有權證》載明訴爭房產即老軍營西區(qū)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答辯人李,x年2月,本著原售房單位同意,購房人自愿的原則,由原售房單位迎澤區(qū)財政局向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申報,在答辯人向售房單位一次性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為原告李換發(fā)了晉房權證并字第fx1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確認了答辯人為訴爭房產1%單獨所有權人。1xx5年3月左右,上訴人劉在未經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訴爭房屋門鎖撬開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實已經在一審法庭審理中查明。而上訴人辯稱1xx3年單位分房時,區(qū)財政局將答辯人居住的位于桃園南路西二巷15號3單元x號舊房分配給了上訴人,由于在三個月的騰房期答辯人沒有騰,后經單位同意,上訴人才住進了原本分配給答辯人的位于老軍營西區(qū)2x號樓1單元3層x號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對于上述事實,無論是上訴人在起訴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答辯人訴爭房屋產權證的行政訴訟中還是在原一審民事訴訟中,上訴人始終沒有向法庭提交據以支持其主張的任何證據。相反,在上述行政訴訟中第三人迎澤區(qū)財政局當庭否認曾授權或同意上訴人入住訴爭房產;在原一審法庭調查中上訴人在獨任審判員的詢問下,當庭陳述,是在沒有任何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撬開訴爭房屋門鎖,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訴人不顧原單位未經授權且已將訴爭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答辯人名下的事實,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產,屬于典型的民事侵權行為。因此而引發(fā)的民事糾紛應屬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沒有正確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1xx2)3x號《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第3條的精神實質。對單位內部的房地產糾紛,應分類對待,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如果認為只要是單位內部房地產糾紛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機械地適用"法發(fā)(1xx2)3x號解釋",實屬斷章取義。
第一、所謂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是指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該定義中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指的是分房單位和本單位的職工,兩者的主體地位不是平等的。單位內部分房糾紛主要發(fā)生在單位對職工進行分房時,出現的單位因建房需拆除職工居住的單位自管房屋,但職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糾紛,因單位分房,職工對單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職工對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積、樓層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糾紛等。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職工對住房并不享有權利,職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權益是依據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糾紛實際上與單位內部分房糾紛大相徑庭,存在本質區(qū)別。首先,糾紛雙方當事人并非迎澤區(qū)財政局與其職工,而是在同單位的兩個普通職工。其次,糾紛也沒有發(fā)生在迎澤區(qū)財政局對職工進行分房時,而是在房屋已經分配之后,單位行使行政管理權的行為已經結束,答辯人已取得訴爭房產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在本案中,迎澤區(qū)財政局不屬于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訴人與答辯人之間的房屋糾紛應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侵權糾紛,屬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圍。判斷一起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主要有兩個標準,一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屬于平等主體,其次看糾紛的實質內容是否因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權益糾紛。本案中,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為答辯人李與上訴人劉,二人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本案爭議標的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其糾紛實質內容是因財產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權益糾紛?!睹穹ㄍ▌t》第2條規(guī)定,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對"法發(fā)(1xx2)第3x號解釋"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予以正確理解和適用。根據以上原則和標準,答辯人認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為解決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統(tǒng)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通過的《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明確了關于審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的處理意見。對于受理單位內部房產糾紛案件要符合下列條件:1、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2、權屬明晰;3、訴訟標的屬于明顯的財產權糾紛。從上述條件來看,首先答辯人具備《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原告適格;被告明確;訴訟請求具體。其次,答辯人持有訴爭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享有該房屋的1%所有權,已屬權屬明晰。最后,本訴的訴訟標的是答辯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房屋原物的物權糾紛,明顯屬于財產權糾紛。因此原告的起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條件。
答辯人認為,《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是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真正回歸,明確了單位分配給職工的房屋被其他職工搶占的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紀要對于司法實踐中有效區(qū)分單位分房糾紛與占房侵權糾紛提供了現實依據。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由關部門久拖不決的單位分房引發(fā)的侵權案件,不僅可以定紛止爭;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也有著積極而現實的意義。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李。
x年三月二十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xx(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xxxx年xx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x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x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x基金。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一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______。
民族_______。
籍貫工作單位______。
職業(yè)住址(如申訴方系企業(yè)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姓名(注明與申訴人的關系)性別________年齡_______。
指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職業(y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yè)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寫姓名并寫明某某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訴人:姓名性別年齡_____。
民族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職業(y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被訴方系企業(yè)時,寫單位全稱和所在地址)。
&nb。
案由:
(以下簡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事實和調解理由)。
經本委員會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如下:
(協(xié)議內容)。
(訴訟費用的負擔)。
本調解書與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仲裁員。
(獨任仲裁的寫:仲裁員)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__。
附:
1、本調解書從送達后第二天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認真執(zhí)行;。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調解書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在一年內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43歲,環(huán)縣xx鎮(zhèn)河源村人,農民,住本村。
代理人:李,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一審被告):赫,男,漢族,現年52歲,環(huán)縣xx鎮(zhèn)第二小學教師,住本校。
被答辯人(一審原告):蔣,男,漢族,現年35歲,環(huán)縣xx鎮(zhèn)高崾峴村人,農民,住本村。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赫對蔣xx人身傷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環(huán)縣人民法院()環(huán)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被答辯人赫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一審法院認定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是雇傭關系是正確的,并非被答辯人赫所稱的承攬關系。
答辯人在x年1x月1日和被答辯人蔣在給雇主赫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就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一案環(huán)縣人民法院對被答辯人赫雇主地位的認定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1、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都是受雇于被答辯人赫,答辯人怎么會成為被答辯人赫所謂的“雇主”?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x年1x月1日受被答辯人赫邀請在給其修箍窯時出現意外,致使被答辯人蔣嚴重受傷,對于被答辯人蔣xx人身傷害賠償應由誰來承擔現在被答辯人赫以雙方是承攬關系不承擔賠償責任是在攪渾水,渾肴是非,推卸責任。究竟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還是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是雇傭關系,我們要看誰是雇主,為誰的利益工作。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人經常在農閑時出去做雇工,在哪里干活,都是只提供勞務,不提供工具,也就是我們農村人說的管吃管住,給誰家干活都得管吃管住,干泥水活除了瓦刀是自己的,其他都由雇主提供,在本次雇傭活動中,是被答辯人赫提出讓答辯人給其找?guī)讉€人蓋房子,工錢多少沒說,意思是平時給別人干工錢掙多少就給多少。應其邀請,x年1x月1日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前往做工,去了以后,由于被答辯人赫沒有準備好蓋房子的材料,被答辯人赫于是安排我們?yōu)槠湫夼f窯洞,雇工的食宿以及勞動工具都是被答辯人赫提供,工作場地是其指定的,結果在工作中發(fā)生了意外。事實非常清楚,被答辯人赫是雇主,答辯人和其他人都是雇工,上述事實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赫和被答辯人蔣都予以認可,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答辯人帶架板、架桿去施工純屬捏造事實,構造法律關系?,F在被答辯人赫和人民法院“玩”法律關系已經于事實無補。
2、我國司法界通常界定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判斷標準就在于是否存在隸屬關系。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系。但是,由于實踐的復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工具,設備,原料等)由誰提供.雇傭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員只負責提供勞務.而承攬關系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報酬支付方式.雇傭關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三是看工作的內容.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在實踐中,并非任何合同關系都會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標準,而且后兩個標準往往較為模糊,難以認定.這時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斷:只要某個合同關系中的工作場地,生產條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滿足其他兩個標準或其中一個標準,都視為雇傭關系,否則視為承攬關系.因為上述判斷標準中,第一個標準是主要標準或者說是本質標準,而其他兩個標準則為次要標準或者說輔助標準。依據此判斷標準,被答辯人赫在這次雇傭活動中,一是其安排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為其修舊窯洞,二是勞動工具和場地以及食宿是其提供的,三是工資報酬由其結算,因此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等4人同被答辯人赫形成的是雇傭關系。也就是說答辯人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不是所謂的“雇主”,相互之間和雇主是平行的雇傭關系,不存在誰領導誰和誰管理誰的問題,施工的安全都是由雇主保證施工場地的安全,所以被答辯人蔣人身傷害和答辯人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不存在賠償關系,因此一審法院在對答辯人在這次事故中所處的地位認定是雇工是正確的。同時答辯人也是其中的受害人之一,只是受到的傷害不怎么嚴重,也存在人身傷害賠償的問題,因為和雇主的特殊關系,所以答辯人放棄了索賠。
二、答辯人和赫萬清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受赫萬清的委托與事實不符,其一,在整個雇傭過程中被答辯人赫沒有提及是為赫萬清的事務,其二赫萬清本人沒有露過面,沒有委托他人的意思表示。其三就說他們之間是一種委托關系,但是在一審庭審中被答辯人赫沒有向法庭舉證證實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在答辯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被答辯人赫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答辯人赫在上訴中稱其是城鎮(zhèn)戶,在堡有固定住宅,想證實自己不可能為自己修住宅,答辯人覺得滑稽可笑,這和自己雇請別人根本沒有關聯性,沒有證明的效力。
三、一審法院對被答辯人赫給被答辯人蔣支出的醫(yī)療費多計算1x元,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x元。
在被答辯人蔣花費醫(yī)療費的12x元中,其中被答辯人蔣墊付2x元沒有爭議,被答辯人赫xx4x4x元是有爭議的,被答辯人赫在墊付醫(yī)療費中,只有3x4x元,因為對被答辯人赫墊付醫(yī)療費計算錯誤,致使給答辯人少算1x元,也就是說答辯人墊付的醫(yī)療費是x333元,并非5333元,存在計算錯誤。在被答辯人蔣受傷后,幾乎所有的其他開支都是答辯人在墊付,由于我們之間的特殊親戚關系,有些東西確實無據可查,但答辯人支出的費用應該是一萬三千余元,因為在一審中被答辯人蔣沒有出庭,所以這一部分帳就沒辦法證實,就此請求二審法院綜合全案向被答辯人蔣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對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蔣墊付醫(yī)療費的情況,一審法院和被答辯人蔣代理人以及被答辯人赫都存在認識上的錯誤,認為答辯人積極給被答辯人蔣治療的行為是答辯人有責任,這是完全錯誤的,這件事情發(fā)生后,答辯人作為被答辯人蔣親姐夫非常同情被答辯人蔣,并且平時一起做活,關系處理的非常好,所以事情發(fā)生后,答辯人盡最大的人力物力幫助被答辯人蔣積極進行治療,這樣一個親情上的幫助反而給我招來了法律上的責任,答辯人實在不理解,這應該是一個嚴重的事實認識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澄清。
綜上,答辯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答辯人不具備雇主法律地位,答辯人是其中的一名雇員,和被答辯人蔣是處于平等的雇工地位,相互之間不存在賠償關系,原審請求有著明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故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準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確認被答辯人赫和蔣之間的雇傭關系,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赫上訴請求,維持原判。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赫代理人:李。
x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稱xx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xx街xx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x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省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許村組x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宣城市宣州區(qū)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鑒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鑒定,明顯可視為該鑒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鑒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托,但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單方委托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鑒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為,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鑒定意見書系由鑒定機構安徽中和司法鑒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鑒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于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鑒定條件,其說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為司法鑒定相關規(guī)則,未明確規(guī)定傷殘鑒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后方可運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后續(xù)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yè)證明,且在文昌鎮(zhèn)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huán)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脫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yè),因為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yè)行業(yè),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yè)這一事實。
至于答辯人在文昌鎮(zhèn)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jié),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致的審查,且依法于庭后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并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復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zhèn)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zhèn)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xù)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并加蓋印章,作為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并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fā)票是專用的稅務發(fā)票,至于被答辯人認為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鑒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說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為交強險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商業(yè)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guī)定不一致時,作為根據制定的法的規(guī)定自然優(yōu)先適用。再說中保協(xié)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行業(yè)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因車輛受損申請宣城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鑒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后,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為車損費用過高,并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fā)票的17%的稅金。
對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說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2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6月17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城北街道x社區(qū)52號,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漢族,x年7月21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某某花園7號樓4x4房,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保證合同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x76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答辯人現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一、被答辯人在理解《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時意圖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該上訴理由明顯不值一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所規(guī)定的“約定不明確”應當理解為“對要不要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審判決結合本案對該法條已做出十分客觀、正確的分析,即“本案借條中明確寫明‘利息月結付給’,說明當事人之間已明確約定本筆借款應支付利息,而非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只是對利息的計算標準(即利率)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因此本案借款應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及借款人鄭某某當時是有約定了月2%的借款利息,只是礙于朋友關系,雙方只是對該利息標準做了口頭約定而沒有把它寫進借條。對此,答辯人已在本案原審時做了詳細的闡述。
被答辯人上訴認為“本案證據‘借條’中有‘利息月結現金付給’,但‘利息月結’究竟按什么標準結算,即利息標準究竟如何,并沒有約定明確,應屬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約定不明確’,故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該主張顯然是將“利息標準(即利率)約定不明確”偷換成“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意圖逃避其應承擔的合法債務,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能充分印證一審判決的正確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司法解釋目前并未失效,且其規(guī)定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并沒有沖突,應予以適用,故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上訴無理,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2月9日。
二審民事答辯狀篇十六
住址: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_____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