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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一
關于某某村令狐某某與令狐土地確權
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令狐某某,女,漢族,1952年4月7日出生,住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朝門組11號。
被申請人:令狐,男,漢族,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
申請人令狐某某與被申請人令狐之間因發(fā)生土地使用權屬爭議,申請人令狐某某向本機關申請?zhí)幚?,?zhèn)人民政府現已處理完畢。
申請人令狐某某稱,1979年農村土地承包到戶時,申請人整個家庭以4個人口劃分了土地,并取得了位于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公路邊的自留地約0.2畝,該地長期由申請人在具體經營和管理使用。被申請人原本與申請人不是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被申請人令狐因購買本村房屋,從而遷入本村居住,與申請人屬同一村民小組的村民。20xx年5月,申請人因年老外出進城居住,申請人外出后,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未經申請人允許,擅自在申請人的上述自留地0.2畝內,占用了申請人土地寬約1米修建了房屋,并將申請人剩余的土地用水泥予以硬化,作為院壩使用,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雙方多次為此發(fā)生糾紛,并經過桐梓縣某某鎮(zhèn)城北派出所以及當地村委會調解無效。為此,申請人向桐梓縣某某鎮(zhèn)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確權申請書》,要求鎮(zhèn)人民政府進行土地確權,并確認位于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公路邊的自留地約0.2畝歸申請人承包經營管理使用。
申請人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證據:
1、接處警登記表、擬證明雙方為涉案土地發(fā)生權屬爭議的事實;
2、退耕還林證、退耕還林合同書、擬證明自己領取退耕還林補助款的事實;
3、劉某某承包合同,擬證明令狐某某曾經將涉案自留地轉包給劉某某承包經營的事實;
4、令狐某某責任地轉包給劉某某耕作的協(xié)議書、擬證明令狐某某曾經將涉案土地承包給劉某某耕作的事實;
5、終止原租賃土地合同協(xié)議,擬證明令狐某某與劉某某已經于20xx年5月30日解除土地承包協(xié)議的事實;
6、王先某房屋售約、擬證明令狐原不是新房子村民,后于1994年購買令狐某某母親王先某的房屋搬遷入本組,且于令狐某某房屋共墻的事實;
7、令狐某某售房協(xié)議書,擬證明令狐某某于1991年2月3日將共壁房屋出售給劉某某的事實;
8、某某村協(xié)議書、當地群眾聯名證實,擬證明涉案土地大約150平方米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后于20xx年被令狐侵占的事實;
9、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對王先某、李國某、王宗某、令狐某錢、令狐某炳的律師調查筆錄、以及某某鎮(zhèn)土管所證明一份,擬證明位于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公路邊令狐新建房屋靠公路邊有大約0.2畝土地系令狐某某自留地,該地東抵王某某(王志某父親)責任田、南抵令狐昌學責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責任田的事實;
10、令狐土地轉讓協(xié)議、王某某土地證、令狐宅基地使用證,擬證明令狐系流轉王某某土地修建房屋的事實,且王某某土地與令狐某某承包地相鄰;
11、令狐世環(huán)危房申請書、協(xié)議書、申請書、檔案表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令狐流轉土地修建房屋的時間及地點等相關情況。
通過現場走訪調查,被申請人令狐稱,涉案的自留地大約0.2畝系自己的宅基地,認為自己沒有侵占令狐某某土地,集體土地使用證上已經注明了前面抵公路對面。
現查明:被申請人令狐與申請人令狐某某原不是同一村集體的村民,被申請人令狐于1994年購買令狐某某母親王先某的房屋搬遷入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居住,且所購房屋與令狐某某房屋共墻,現令狐某某已于1991年2月3日將共墻房屋出售給劉某某居住。位于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公路邊令狐新建房屋旁靠公路邊有農村集體土地約0.2畝系令狐某某的自留地,該地東抵王某某(王志某父親)責任田、南抵令狐昌學責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責任田,自土地承包下戶以來,該地均是令狐某某在具體耕作和出租給他人使用。20xx年,被申請人令狐因流轉王某某土地,從而在涉案土地旁修建房屋,并申請辦理了農村危房補助。在修建的過程中,被申請人占用了令狐某某部分土地,用于修建院壩,以致雙方發(fā)生糾紛,并經過桐梓縣某某鎮(zhèn)城北派出所以及當地村委會調解無效?,F令狐某某依法向本府申請確權。
本府認為:根據令狐與王某某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以及令狐某某提供的證人證言,調查筆錄、土地承包協(xié)議、售房協(xié)議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令狐在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沒有承包責任地,令狐系購房遷入某某村新房子組居住。結合涉案土地相鄰人王宗某、令狐某錢、令狐某炳等人筆錄,能夠證明令狐現流轉土地修建的房屋與令狐某某的自留地相鄰,現被申請人修建房屋已經將申請人令狐某某的土地予以占用,并用水泥硬化作為院壩使用。因此,綜合涉案土地四周農戶的土地證等相關證據,應當認定雙方爭議的土地,屬于申請人承包使用的自留地,該地歸令狐某某承包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位于桐梓縣某某鎮(zhèn)某某村新房子組公路邊的自留地約0.2畝,該地東抵王某某責任田、南抵令狐昌學責任田,西抵公路、北抵王家某責任田,歸申請人令狐某某承包經營使用。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桐梓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0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x年七月六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二
關于依法進行土地確權的報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zhèn)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肖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肖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文昌縣重新進行政區(qū)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并由鄉(xiāng)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文昌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文昌市人民政府文府
[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zhèn)茂山村委會
大堂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三
申請人:
莫x杰,六十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團,五十八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群,五十五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維,四十七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x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x x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將原x x六隊的曬谷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x x屯六隊群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xié)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x x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產隊的曬谷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福(申請人莫x杰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并未頒發(fā)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 x第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耕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谷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里沒有曬谷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布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x x六隊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群眾曬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x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后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群眾曬谷子,后莫
給莫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x龍,后莫x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x斌建房?,F申請人稱該整
x福借用的,現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谷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于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群眾的調查了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x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x福的原耕土地繼續(xù)由莫x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x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群眾需要谷坪曬谷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x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占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府對莫x杰等四兄弟與x x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農村各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于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xx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后,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于長塘第六生產隊后來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谷坪之事,生產隊于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x福調換,且莫x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x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xù)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杰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 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x 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x x鎮(zhèn)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四
申請人:
莫x杰,六十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團,五十八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群,五十五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x維,四十七歲,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x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x x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將原x x六隊的曬谷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x x屯六隊群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xié)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x x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產隊的曬谷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福(申請人莫x杰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并未頒發(fā)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 x第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耕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谷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里沒有曬谷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布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x x六隊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群眾曬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x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后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群眾曬谷子,后莫
給莫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x龍,后莫x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x斌建房?,F申請人稱該整
x福借用的,現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谷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于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群眾的調查了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x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x福的原耕土地繼續(xù)由莫x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x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群眾需要谷坪曬谷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x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占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府對莫x杰等四兄弟與x x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農村各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于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后,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于長塘第六生產隊后來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谷坪之事,生產隊于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x福調換,且莫x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x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xù)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杰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 x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x 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x x鎮(zhèn)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0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五
*字第(20xx)號
申請人:,男,61歲,漢族,文盲,農民,住
被申請人:,男,58歲,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
案由:宅基地糾紛
申請人訴稱:所爭議0.06畝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調整時,生產隊就規(guī)劃給他使用了,其四至有灰樁為界,并從找補地上扣除了他0.06畝土地,但至今此地仍被被申請人占用不給,多年來申請人不間斷地找鎮(zhèn)、村干部調處未果。8年-99年,生產隊和村委會就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作出了雙方都不給的調處意見,被申請人也不執(zhí)行。20xx年11月2日在鎮(zhèn)調委會主持下,就爭議的宅基地,被申請人自愿退出0.04畝,使用權交給申請人,事后其又反悔,拒不履行協(xié)議?,F申請鎮(zhèn)政府對被申請人自愿退出的0.04畝宅基地使用權,依法確權給他。
被申請人辯稱:1998年,包括爭議的0.06畝宅基地在內,從東到西,面積0.589畝一整塊宅基地,生產隊都規(guī)劃給他使用了,會計也入了地畝帳,過了幾個月后,生產隊又從此宅基地西頭靠壕邊處南北向插出一個斜尖約0.06畝宅基地,規(guī)劃給申請人使用,在被申請人不知的情況下,生產隊從找補地上補給被申請人0.06畝地,他不同意生產隊這一規(guī)劃調整,不同意98-99年隊,村作出的兩方都不給調解意見,也不履行20xx年11月2日的調解協(xié)議內容。
經查明:爭議0.06畝宅基地,位于**莊東,路西,莊內南北壕東,東與被申請人宅基地相鄰,西至壕邊,南、北是規(guī)劃的宅基出路。1997年秋**莊生產隊在群眾要求下并通過了群眾大會,隊、村鎮(zhèn)干部參與,面向村內空
閑宅基地及零碎空閑地進行宅基規(guī)劃調整,劃定了找補地塊,宅基地與找補地塊掛鉤,每戶按220平方米計算,多退少補,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因爭議0.06畝宅基地使用權發(fā)生糾紛外,其余各戶均按規(guī)劃落實到位。被申請人提出的0.589畝宅基地規(guī)劃前使用權屬于本村、,當時不攤進宅基地,給又不夠,后規(guī)劃給被申請人。同年臘月,生產隊又從此0.589畝地塊西頭,靠壕邊處插出一個斜尖地塊給申請人(南口寬0米,北口寬4米,身長20米,面積0.06畝),四至當時下有灰樁為界,生產隊從找補地扣除了申請人0.06畝地,補給了被申請人0.06畝地。被申請人以本隊多宅基地的戶多,要拔都拔出來為借口,至今不讓出爭議的宅基地,10多年來,申請人多次到縣上訪,到鎮(zhèn)反映情況,鎮(zhèn)村多次調處未果。98-99村委會作出調處意見,0.06畝宅基地雙方都不給,被申請人也不同意。20xx年經鎮(zhèn)調委會調解的自愿協(xié)議,0.06畝宅基地被申請人自愿退出0.04畝,使用權交給申請人使用,被申請人又多日后反悔。
本機關認為:
(一)、97年**莊生產隊宅基地規(guī)劃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規(guī)定。生產隊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戶宅基地調整規(guī)劃,調整后雙方宅基地、土地均已找平,被申請人也公開承認,況且被申請人此處宅基地面積0.589畝超過了法定標準。
(二)、被申請人既不讓出生產隊調整后的0.06畝宅基地使用權,又接受了生產隊補給的0.06畝宅基找補地,至今仍使用收益,其行為可依法視為同意生產隊宅基地調整意見。
(三)、雙方爭議的0.06畝宅基地于20xx年11月2日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被申請人自愿退出0.04畝宅基地,使用權交給申請人。被申請人多日后又單方反悔,本協(xié)議權利、義務明確,雙方又簽字按押。具有了民事合同性
質,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協(xié)議。
**鎮(zhèn)政府對此糾紛,盡了最大努力,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和說服教育工作,終因當事人反復無常,不聽勸阻,導致糾紛持續(xù),再無調解余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xié)議。”根據上述事實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決定如下:
(一)維持雙方20xx年11月2日自愿達成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內容:爭議的0.06畝宅基地,被申請人自愿退出的0.04畝宅基地(范圍:東與被申請人宅基地為鄰,西至南北壕邊,南、北是路,南口寬0米,北口寬2.66米,身長20米)使用權確權給申請人;
(二)自本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申請人自行清除所退宅基地上的附屬物。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鎮(zhèn)人民政府
20xx年*月*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六
xx市人民政府:
我們翁田鎮(zhèn)茂山村委會大堂(塘)經濟合作社與抱經濟合作社因一塊土地(即“企亮坡”)產生土地權屬糾紛。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號文作出處理決定,將爭議土地用途現為農用地,使用權確定給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爭議土地一直為我社所使用,解決前屬我社的族地,族譜有明確記載。解放后,無論是土改時期還是“四固定”時期,于1975年xx縣重新進行政區(qū)劃時也將“企亮坡”劃屬昌久大隊大堂村使用,此后該片土地的使用權未有新的變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該地帶進去和茂山大隊合并成為茂山鄉(xiāng)人民政府,并由鄉(xiāng)出面借去該地種植樹林,砍伐后歸還,這才引起爭議。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省政府法制辦在對我社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文的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辦公室作出了瓊府法復糾字[20xx]第045號行政復議建議自行改正通知書,貴府沒有糾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作出撤銷被申請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號《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決定書》。
然而,時至今日,貴政府仍然沒有按照復糾書進行自糾,我社在此期間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決定,但一直未得到確切的答復,至使土地權屬爭議至今未得到解決。
為維護我社的合法權益,促使土地糾紛的盡快解決,我社再次請求貴政府依照省法制辦瓊府復糾字[20xx]045號糾字書的精神,及時對爭議土地做出處理。
xx市xx鎮(zhèn)茂山村委會
經濟合作社
年8月4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七
各支部(黨委、總支):
姜亦明,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雙塔街道天余村村民,20xx年11月入黨。
經雙塔街道紀工委查明:姜亦明和妻子徐小月于1995年9月14日合法生育第一胎男孩,取名姜綱文。20xx年9月7日,姜亦明和徐小月又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取名姜易含。
姜亦明不但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政策,計劃外超生一個孩子,嚴重違反黨紀條例,而且對自己的違紀問題和錯誤行為沒有正確的認識,態(tài)度不端正,不接受組織對其幫助、教育,拒不配合、接受組織對他的違紀問題進行黨紀調查處理,不履行黨員義務,其行為已經不符合黨員條件。20xx年3月15日,雙塔街道周家青社區(qū)第三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進行表決,通過了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的決議。同年3月16日,社區(qū)黨總支召開會議,同意支部決議,建議街道黨工委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鑒于姜亦明同志的嚴重違紀事實和社區(qū)黨支部的決議、黨總支的建議,經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姜亦明黨員除名。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6日開始生效。
雙塔街道黨工委
20xx年3月16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八
姓名:____,性別:____,年級:____,班級: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因__________一事,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經學校政教處調查核實,情況屬實。
根據《______違紀學生處分條例》第________章第____條規(guī)定,經________研究決定,給予____處分。
其處分記入學籍檔案,處分期限為________,若有再犯或其他違紀行為,將嚴懲不貸,若學期內表現良好,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給予撤銷處分。
學生本人對該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此決定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校政教處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簽名:________
政教處(蓋章)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九
巴中市恩陽區(qū)人大會
關于周斌等職務任免的決定
經20xx年1月22日巴中市恩陽區(qū)第一屆人大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
任命:
周 斌為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柳林法庭庭長;
李 正為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茶壩法庭庭長;
李 軍為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花叢法庭庭長。
免去:
張 立的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恩陽法庭庭長職務;
謝 鵬的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花叢法庭庭長職務;
姚 波的巴中市恩陽區(qū)人民法院漁溪法庭庭長職務。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十
董事會決定時間:20xx年08月20日
地點:公司會議室
與會人員:出席本次會議的董事3人,代表100% 的股權,所作出決議經出席會議的董事所持表決權的100%通過。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本次會議所議事項經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由于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公司外方股東*公司,中方股東認繳的萬美元注冊資金未能按期繳足,經全體董事研究決定:一、將公司性質由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變更為內資企業(yè);二、同意*公司將其持有公司65%的股權分別轉讓給,其中:受讓35%的股權,受讓30%的股權;三、將公司注冊資金由萬美元減少至*萬元人民幣;四、就公司減資事項登報公告;五、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并報工商機關備案。
全體董事簽字:
*有限公司
20xx年08月20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十一
各處、室,研究中心,各省級宗教團體:
20xx年,委(局)全體工作人員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國家民委、國家宗教局的指導下,牢牢把握新時期民族工作主題和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積極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依法維護少數民族群眾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認真履行職責,圓滿完成全年工作目標,為全省社會和諧、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做出了努力。在年度考核中,周偉文、方漢民、羊孔勤、張國平、趙華、郭亮、吳普民、王小星、張淑華、白濤、熊鳴龍等11名同志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陳意好同志參加省委駐泗陽扶貧工作隊考核被評為優(yōu)秀,根據《公務員獎勵規(guī)定》,經黨組研究,決定對以上12名同志予以獎勵:
一、給連續(xù)三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優(yōu)秀等次的陳意好和熊鳴龍2名同志,記三等功一次;
二、給周偉文、方漢民、羊孔勤、張國平、趙華、郭亮、吳普民、王小星、張淑華、白 濤等10名同志嘉獎一次。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榮譽,戒驕戒躁,勤奮工作,再創(chuàng)佳績。同時,希望全體同志向他們學習,勤于工作,樂于奉獻,積極進取,開拓創(chuàng)新,為我省民族宗教工作再上新臺階作出更大的貢獻。
年 二 月 十 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十二
各村(社區(qū))、鎮(zhèn)直各單位:
經20xx年11月1日黨委會研究決定:
趙其明(中共花果村支部委員會原書記)同志降職為中共花果村支部委員會副書記,主持支部委員會工作。
特此通知
中共大方鎮(zhèn)委員會
年11月1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十三
賠償請求人王??,無業(yè)。
賠償義務機關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張永偉。
委托代理人方明。
委托代理人包大進。
賠償請求人王??于20xx年9月23日以被錯誤羈押及判決為由,向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其賠償王??被羈押376天的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7545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各方面損失60萬元,合計人民幣675459元。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查,于20xx年11月21日作出〔20xx〕金婺法賠字第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認為王??故意傷害案二審發(fā)回重審后撤回起訴、撤回案件、撤銷案件,是因為輕傷鑒定標準發(fā)生變化,按新標準鑒定后,王??的故意傷害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王??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王??不服,于20xx年12月5日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要求:撤銷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賠償的國家賠償決定書,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支付因錯誤判決導致王??被羈押376天的國家賠償金75459元及精神撫慰金和各項損失費60萬元。
年月日
政府土地確權決定書的效力篇十四
關于禁毒的決定(草案)的說明中國人大網 瀏覽字號:小 中 大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1990年10月25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顧昂然
我國人民在歷史上深受鴉片的毒害,新中國成立后,我們在短時間內消除了煙毒的危害。近幾年來,國際毒品犯罪向我國滲透日益嚴重,國內又出現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值物和吸食毒品的情況,各地強烈要求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法制工作委員會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根據實踐中提出的法律問題,參照《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我國參加了這個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經過調查研究,并征求公安、法院、檢察、海關、醫(yī)藥衛(wèi)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起草了“關于禁毒的決定(草案)”,對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了補充和修改。今年8月將草案印發(fā)全國各地征求意見,又作了修改?,F將決定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刑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決定草案進一步具體規(guī)定,犯下列罪行的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500克以上,海洛因100克以上的;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5.與國際販毒集團相勾結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500克以上,海洛因100克以上,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比現在各地實際掌握判處死刑的標準要嚴。毒品危害比較嚴重的一些地方都表示贊成,理由是:第一,當前打擊毒品犯罪必須從嚴。第二,從國際上考慮,有些國家規(guī)定判死刑的數量標準比上述規(guī)定低,我們如果規(guī)定再寬了,不利于防范境外的毒品內流。第三,決定草案規(guī)定是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不是都要判處死刑,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處。
二、關于對小額走私、販賣毒品的處刑。一些地方提出,有些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額很小,如都判刑,處刑面過大,建議規(guī)定處刑數額標準,數額較少的可以不判刑,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這個問題,在制定刑法和關于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guī)定時曾反復考慮過。我們認為,走私、販賣毒品雖然是小額,但誘發(fā)吸毒和復吸,危害嚴重,原則上應當判刑,但考慮到有的邊境地區(qū)有小額販毒行為的較多,因而又規(guī)定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管制。按照刑法,管制是一種不關押的刑罰,判處管制后還可以參加勞動,不影響家屬生活。
三、關于非法持有毒品。在查緝毒品犯罪中,發(fā)現有些犯罪分子持有大量毒品,但又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是否屬于走私、販賣、制造或運輸,定罪處刑有困難。為此,參照國際上的做法,決定草案規(guī)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關于走私用于制造毒品的特殊化學物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化學物品,既是化工生產和醫(yī)藥用的原料,又是制造海洛因等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必須嚴防走私出境。1988年我國衛(wèi)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發(fā)布了《關于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準許證管理的通知》,規(guī)定必須持有衛(wèi)生部批準的特殊化學品出口準許證,才能出境?!皣H公約”將明知用于制造毒品的特殊化學物品提供給制毒分子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因此,決定草案規(guī)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出境的,除沒收該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單處或者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對于明知他人(包括境內、境外)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這些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五、關于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近年來,有些地方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情況日益嚴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違反政府規(guī)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什么情況構成犯罪,規(guī)定不明確。經征求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意見,決定草案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如500株以上),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或者抗拒鏟除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為了根據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有利于禁毒的貫徹執(zhí)行,決定草案又規(guī)定,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六、關于戒毒。近幾年來,一些地區(qū)吸食、注射毒品人數逐年增加,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不少地方已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建立了戒毒所,強制戒毒。因此,決定草案規(guī)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再犯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yǎng)。
決定草案還對開設地下吸毒場所,容留、引誘他人吸毒的,作了處刑規(guī)定。
七、關于對境外毒品犯的管轄。毒品犯罪是一種國際性犯罪。“國際公約”規(guī)定,任何一個締結國對于境外的毒品罪犯,當其進入該國領域內被抓獲后,如不引渡給另一締結國時,就應依照該國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決定草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適用本決定?!薄巴鈬嗽谥腥A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前款罪進入我國領域的,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除依照國際公約或者雙邊條約實行引渡的以外,適用本決定?!?/p>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