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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篇一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三章 動 議
第四章 民主推薦
第五章 考 察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七章 任 職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xié)商
第九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十二章紀律和監(jiān)督
第十三章附 則
中組部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干部任用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黨工委)書記、副書記和紀委(紀工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鄉(xiāng)(鎮(zhèn))長、副鄉(xiāng)(鎮(zhèn))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鄉(xiāng)(鎮(zhèn)、街道)武裝部部長的選拔任用。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qū))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
第六條提拔擔任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
(二)提任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正職領導職務的,應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兩年以上。
(三)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和個別邊遠地區(qū)可適當放寬。
(四)應經過黨校、行政院?;蛘呓浗M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一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在提任后一年內補訓。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述資格外,還應具有兩年以上黨齡。
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的,要采取公開選拔方式進行,任職后即辦理國家公務員或黨的機關工作者身份確認手續(x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一般應從后備干部中選拔。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八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落實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提名權。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中,首次推薦不能產生多數(shù)人推薦的人選時,應采取“兩推一述”的做法。推薦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九條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的,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換屆時,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鄉(xiāng)(鎮(zhèn))黨委委員、紀委委員;
(二)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xiāng)(鎮(zhèn))長、副鄉(xiāng)(鎮(zhèn))長;
(三)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其他干部和所屬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人,縣級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村、社區(qū)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五)不是上列人員的本地本屆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主持,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薦工作方案;
(二)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三)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四)對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縣(市、區(qū))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二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民主推薦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成員人選,由機關全體人員,村、社區(qū)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和不是上列人員的本地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由縣級以上機關交流提拔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任職的,民主推薦一般由所在單位全體人員參加。
第十五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委(黨工委)推薦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領導干部人選,應經黨委(黨工委)集體研究,向縣(市、區(qū))黨委書面推薦;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應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部門審核后,必須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如人選不是多數(shù)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六條提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為考察對象的人選,必須是民主推薦中多數(shù)人推薦的,同時注意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考察對象人數(shù)一般應多于擬任職務人數(shù)。
第四章考察
第十七條對擬提拔任職的和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應組織嚴格考察。鄉(xiāng)(鎮(zhèn)、街道)武裝部部長人選的考察工作,由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會同縣(市、區(qū))人民武裝部進行。
考察時,根據(jù)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綜合運用個別談話、素質測評、數(shù)量線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八條考察鄉(xiāng)(鎮(zhèn)、街道)領導干部擬任人選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所在單位的黨委(黨工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jù)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fā)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廣泛深入了解情況;
(五)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門匯報。
第十九條考察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鄉(xiāng)(鎮(zhèn))黨委、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紀委委員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紀工委委員;
(二)鄉(xiāng)(鎮(zhèn)、街道)機關中層干部和所屬事業(yè)單位、縣級部門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有關村、社區(qū)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四)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本屆部分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其他有關人員;
(五)從縣級以上機關提拔到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任職的,考察談話范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考察對象所在機關人數(shù)較多的,考察談話范圍一般為中層以上干部。有條件的地方,談話范圍可以擴大到其管理和服務對象代表。
第二十條考察擬任人選,應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紀檢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一條考察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應包括:
(一)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主要特長、社會活動情況和健康狀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組建議意見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差額考察制。新提拔進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班子人選,原則上應實行差額考察。差額考察情況應客觀、如實報告。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考察人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簽署姓名,并對考察材料負責??疾旖M要將有關材料交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歸檔保存。
對了解到的考察對象表現(xiàn)情況,考察組可以視情況向其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組)主要領導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醞釀
第二十三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討論決定前,應充分醞釀。
第二十四條醞釀應根據(jù)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縣(市、區(qū))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和政協(xié)等有關領導中進行。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征求縣(市、區(qū))黨委統(tǒng)戰(zhàn)部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應經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集體研究后,向縣(市、區(qū))黨委提出建議意見。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由縣(市、區(qū))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qū))黨委討論決定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免事項,按照《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四川省市(州)、縣(市、區(qū))黨委常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投票表決的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qū))黨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按《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縣(市、區(qū))黨委討論干部的會議,應使用《黨委(黨組)會議記錄本》,如實記錄干部推薦、考察、醞釀的情況以及與會成員發(fā)表的意見和決定情況,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記錄在案??h(市、區(qū))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各確定一名同志作記錄。
第七章任職
第二十九條提拔擔任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在黨委討論決定后、下發(fā)任職通知前,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三十條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縣(市、區(qū))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三十一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由縣(市、區(qū))黨委決定任職的,自縣(市、區(qū))黨委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縣(市、區(qū))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鄉(xiāng)(鎮(zhèn))黨的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
(四)鄉(xiāng)(鎮(zhèn)、街道)武裝部部長的任職時間,自縣(市、區(qū))人民武裝部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凡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原則上應任滿一屆;非選舉產生的,也要保持相對穩(wěn)定。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
第三十三條依法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鄉(xiāng)(鎮(zhèn))黨委應根據(jù)縣(市、區(qū))黨委的意見,以本級黨委的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被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第三十四條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推薦的人大、政府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醞釀期間,如果人大代表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應及時報告大會主席團。如果發(fā)現(xiàn)有事實依據(jù),足以影響選舉的問題,報經縣(市、區(qū))黨委同意后,建議大會主席團按照有關程序對該職務暫緩選舉;如果大會主席團認為人選不宜改變,或認為所提意見不全面或與事實不符,應作出解釋或說明。
第三十五條鄉(xiāng)(鎮(zhèn))人大、政府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中落選后,根據(jù)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連續(xù)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第三十六條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縣(市、區(qū))政府任命。鄉(xiāng)(鎮(zhèn)、街道)武裝部部長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縣(市、區(qū))人民武裝部任命。
第九章公開選拔
第三十七條公開選拔是選拔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人選的方式之一,面向社會進行。
第三十八條公開選拔工作由市(州)黨委領導,市(州)黨委組織部組織實施,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發(fā)布公告。在適當范圍內公告選拔職位及職位說明、選拔范圍、報名條件與資格、選拔程序和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的基本條件和資格,可在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具體資格條件由各市(州)黨委組織部結合實際確定。
通過組織推薦或個人自薦等方式報名,并填寫報名登記表。經組織部門資格審查,合格者準予參加筆試。參加筆試的人數(shù)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
(三)統(tǒng)一考試??荚嚪譃楣P試和面試。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領導干部應具備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和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程度,特別是運用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領導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面試主要測試應試者在領導能力素質、個性特征等方面對選拔職位的適應程度。
依據(jù)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面試的人員。面試人選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3∶1。
根據(jù)筆試、面試成績確定應試者的考試綜合成績。筆試、面試和考試綜合成績應當及時通知應試者本人,并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根據(jù)考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考察人選??疾烊诉x與選拔職位的比例一般為2∶1。
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要求,對考察對象嚴格考察,對其是否適合和勝任選拔職位作出評價。
(五)討論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市、區(qū))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或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h(市、區(qū))黨委集體討論認為無合適人選的,該職位選拔可以空缺。
(六)依章依法選舉或任命。
(七)辦理任職手續(xù)。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九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原則上要進行交流,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可以適當放寬。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參照《干部任用條例》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四十條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免職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實行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依照法律或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辭職手續(xù)。
第四十二條因公辭職,是指鄉(xiāng)(鎮(zhèn))人大、政府領導成員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三條自愿辭職,是指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縣(市、區(qū))黨委審批。縣(市、區(qū))黨委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四條引咎辭職,是指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
第四十五條責令辭職,是指縣(市、區(qū))黨委及其組織部,根據(jù)鄉(xiāng)(鎮(zhèn)、街道)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xiàn),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xiàn)職,通過一定的程序責令其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xiàn)職。
第四十六條實行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降職使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zhí)行。
第四十七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經考核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lián)位蛘咛岚螕芜m合的領導職務。
第十二章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四十八條選拔任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和《干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市(州)黨委或市(州)黨委組織部予以糾正,并按照《四川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五十條對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建立健全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縣(市、區(qū))黨委討論決定前,應書面向市(州)黨委組織部報告,征得同意后方可討論決定。
(一)需要突破本辦法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提拔的;
(二)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三)與縣(市、區(qū))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及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提拔任用的;
(四)鄉(xiāng)(鎮(zhèn))黨政正職未任滿一屆需要調整的;
(五)非換屆期間一次性調整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
(六)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其以上處分后,首次提拔任用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市(州)黨委組織部對縣(市、區(qū))有關干部任免的報告事項,自收文之日起15日內應予以答復。
第五十二條建立組織部門與紀檢監(jiān)察機關等有關單位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lián)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五十三條縣(市、區(qū))黨委及其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對于干部群眾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縣(市、區(qū))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的工作部門或內設機構,縣(市、區(qū))黨委、政府的辦事機構及其他直屬機構、事業(yè)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和其他科級干部,市(州)級部門內設機構科級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選拔任用的資格條件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鄉(xiāng)、鎮(zhèn)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中組部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篇三
一、為了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lián)系,進一步暢通信訪渠道,解決群眾各類信訪問題,規(guī)范我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接訪和帶案下訪工作,根據(jù)中央《關于領導干部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的意見》(中辦發(fā)[2009]3號)和國務院《信訪條例》規(guī)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區(qū)委、區(qū)政府信訪工作部署,結合我街道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接訪領導干部和帶案下訪領導系指街道副科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
三、黨政領導干部接訪實行定期接訪為主,定時約訪、及時接訪為輔的原則。
(一)定期接訪,即在規(guī)定的時間和固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接待群眾來訪;
(二)定時約訪,即對疑難復雜的、反復上訪的以及上級交辦的信訪問題,有針對性地定期進行約訪;
(三)及時接訪,即對群體性、疑難復雜及纏訪的信訪突出問題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一崗雙責的要求及時迅速進行接訪處理。
四、黨政領導干部帶案下訪,實行定期下訪為主,隨時下訪為輔的原則。
(一)定期下訪,即黨政領導干部選擇帶有共性、普遍性的信訪問題定期進行下訪;
(二)隨時下訪,即對群眾反映突出的信訪問題,深入問題發(fā)生地隨時開展帶案下訪。
五、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干部接訪安排和帶案下訪的工作安排,由街道黨政辦、街道信訪辦負責協(xié)調組織;
六、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必須每天安排領導接訪,黨政主要領導每周至少安排1次接訪。
七、黨政領導接待日的當天,接訪領導如有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接訪,應提前報告主要領導,或協(xié)調其他領導以保證當日有領導接訪。
八、街道黨政領導干部要經常性安排帶案下訪。
九、黨政領導干部接訪,實行定期公示。公示地點:信訪接待場所。公示內容:接訪黨政領導干部姓名、職務、分管工作以及接訪時間、地點、形式等。
十、街道黨政領導統(tǒng)一在街道信訪接待大廳接訪。
十一、黨政領導干部帶案下訪要深入問題發(fā)生地及時按期開展帶案下訪。
十二、街道黨政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街道信訪辦必須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建立檔案資料,做好接訪、登記、辦理等工作。
十三、領導干部接訪中,如遇重大疑難問題,可采取定期約訪。
十四、領導干部帶案下訪要選擇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問題或案件,尤其要針對群眾反映激烈、敏感的突出問題
十五、黨政領導接訪受理的信訪案件以及帶案下訪的信訪案件辦理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堅持“一崗雙責”的原則;
(三)堅持“領導包案”的原則;
(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辦理的原則;
(五)堅持就地、及時辦理的原則。
十六、信訪案件的辦理程序:
(一)承辦部門、責任人在辦理信訪案件中,按照《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遵循信訪案件的辦理程序:
(1)了解原處理情況及依據(jù);
(2)約見信訪人,聽取其陳述事實和理由;
(4)對證據(jù)進行認定、鑒定;
(3)走訪相關單位、組織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
(5)提出處理意見;
(6)書面答復信訪人;
(7)落實處理意見;
(8)報結案件。
(二)一般信訪案件在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信訪案件應在60日內辦結;對涉及面廣、影響較大、一時難以處理的重大信訪事項,經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十七、接訪秩序由街道黨政辦和信訪辦維護。對不到指定接待場所反映問題的人員,街道黨政辦和信訪辦或會同轄區(qū)公安派出所共同引導到指定信訪接待場所由領導接訪。
中組部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篇四
為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選拔任用條例》),制定本方案: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以《公務員法》和《選拔任用條例》為依據(jù),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安監(jiān)事業(yè)和諧發(fā)展的總體目標,以培養(yǎng)人才、提高素質、激發(fā)活力、推動工作、開創(chuàng)機關建設新局面為重點,堅持尊重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民主推薦與組織考察相結合、群眾公認與注重實績相結合,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著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yè)務精、作風硬、形象好的干部隊伍,為我省安監(jiān)事業(yè)發(fā)展提供堅強保障。
正處級領導職務4名:宣傳教育處處長1名、監(jiān)督管理三處處長1名、紀檢監(jiān)察室主任1名、監(jiān)察專員1名。
副處級領導職務4名:監(jiān)督管理二處副處長2名、應急救援辦公室副主任1名、人事處副處長1名。
處級非領導職務6名:調研員3名、副調研員3名。
(一)被推薦的人員須具備《選拔任用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等政治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2.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愛崗敬業(yè),在安全監(jiān)管事業(yè)中艱苦創(chuàng)業(yè),做出實績。
3.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4.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yè)知識。
5.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jiān)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以及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6.堅持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顧大局識大體,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與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起工作。
(二)任職資格
1.身體健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2.正處級領導干部,要求副處(含非領導職務)任職滿兩年以上;副處級領導干部,要求主任科員任職滿三年以上;調研員,要求副處級(含非領導職務)任職滿四年以上;副調研員,要求主任科員任職滿四年以上。干部任職截至時間20xx年8月31日。
3.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被評為稱職等次以上。
4.選任正處級領導干部的年齡為55周歲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選任副處級領導干部的年齡為50周歲以下(即19xx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特別優(yōu)秀,符合《云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破格越級提拔任用辦法(試行)》規(guī)定的年輕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此次處級領導職務選拔除監(jiān)察專員外采取競爭上崗、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處級非領導職務選拔采取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的方法進行。
第一步,8月11日上午,召開動員會,公布職位。
第二步,8月12至14日,處級領導職務競崗報名。凡符合任職條件,自愿參加處級領導職務競爭上崗的人員,在此期限內到人事處領取《省安監(jiān)局選拔任用干部報名表》報名,每人只可報1個職位。
第三步,8月15日,召開全局職工大會,組織處級領導職務競崗演講和處級非領導職務會議投票推薦。
1.參加競爭上崗人員就本人情況、競崗理由和工作思路等情況進行演講,時間不超過20分鐘。
2.對競爭上崗人員進行民主推薦。
3.對非領導職務符合條件人選進行民主推薦。
第四步,8月16日至18日,個別談話推薦。談話范圍:副處以上干部(含非領導職務)和部分職工代表。
第五步,8月19日至21日,干部考察組綜合競崗演講情況和民主推薦情況后,提出處級領導職務和處級非領導職務干部擬考察對象,報局黨組研究確定后發(fā)布考察預告。
第六步,8月22日至8月29日,干部考察組組織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形成書面考察材料,提出使用建議。
第七步,9月初,局黨組對干部考察組提出的擬任職建議,進行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第八步,對擬任職人員進行公示。在公示期內,干部考察組受理群眾的舉報和反映,對反映的問題,由干部考察組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由局黨組作出是否任用的決定。
第九步,任職。處級領導職務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享受試用前職級待遇。非領導職務不實行任職試用期。
干部選拔工作在局黨組的領導下進行,成立干部考察組,組長由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湯忠明同志擔任,成員由胡利平、何云霞、牛坤華、楊耀東等同志組成。
中組部 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篇五
為切實維護群眾權益、及時了解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西營門街依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牢記為民服務宗旨,發(fā)揚求真務實作風,緊緊圍繞“事要解決”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街黨政領導干部接訪約訪下訪工作制度》,不斷暢通信訪渠道,變被動接訪為主動下訪,變群眾上訪為領導干部約訪、下訪,著力在化解群眾利益訴求和社會矛盾上有新突破,為全街經濟又好又快發(fā)展和全街的穩(wěn)定大局創(chuàng)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該制度明確了接訪約訪下訪的責任主體為街黨委、街辦事處副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規(guī)定了每周接訪、重點約訪、定期下訪的具體時間、地點、范圍、建立檔案、督辦反饋、檢查總結等細則,
此制度主要包括四項內容:
一是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帶頭參加接訪下訪活動;分管領導要切實擔負起具體領導責任,組織協(xié)調相關部門開展工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要結合分工積極參與并組織好分管工作方面的接訪下訪工作。
二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要圍繞工作目標,重點接待和處理好本部門相關的信訪突出問題。
三是充分準備,加強督查。在深入細致地做好本部門、所包村居不穩(wěn)定因素排查的基礎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接訪下訪活動方案,做到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有總結。
四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有效的宣傳方式,加大對接訪下訪活動的正面宣傳報道,特別要公布活動的具體時間、地點、方式及接訪人名單,讓廣大群眾知曉活動詳情,讓接訪、下訪活動工作在群眾的監(jiān)督之下,使群眾真切感覺到街黨委、街辦事處解決突出問題的決心和信心,著力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氛圍。
通過建立領導干部接訪約訪下訪制度,將進一步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控制全街信訪總量,減少集體上訪、非正常上訪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工作秩序,健全和完善信訪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全街營造安定的政治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