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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篇一
被申訴人(原上訴人):肖××,女,40歲,漢族,××省××市人,××××院設計所工人,住本市××區(qū)××胡同三號。
委托代理人:楊××(肖××之夫),40歲,漢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機,住址同上。
申訴人蘇××因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再審查明:
19××年1月,蘇××經(jīng)汪××介紹與馬××相識。19××年1月20日馬××以借貸方式向蘇××詐騙人民幣5000元,蘇××發(fā)現(xiàn)受騙后,于當天找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蘇××緊追的情況下,由馬××找肖××出面作保,并寫了借條:“馬××借到蘇××現(xiàn)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歸還。如借款人馬××逾期不能歸還時,則由中保人肖××償還2500元整?!瘪R××于19××年2月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蘇××訴至原審人民法院以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還為由,要求肖××償還,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騙作保,不同意償還借款2500元。原審法院判決,肖××償還蘇××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給蘇××人民幣500元整。
判決后,蘇××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幣500元償還方式為由;肖××以自己是受騙作保,不應負償還債務的責任為由,均上訴至本院。二審認為,蘇××以高利貸款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蘇××之訴訟請求。終審判決后,蘇××以二審判決認定自己以高利貸款不符合事實,肖××仍應償還借款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jīng)本院再審認為:馬××以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犯罪,已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蘇××與馬××、中保人肖××之間不是正當?shù)拿袷陆栀J關系、原判認定蘇××以高利貸款,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蘇××受騙借款,肖××受騙作保都應從此事中吸取教訓。蘇××要求肖××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承蘇××與馬××的借款關系,讓肖××負連帶償還責任,二審判決認定蘇××高利貸款均屬不當,應予撤銷。據(jù)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和本院(19××)×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蘇×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理審判員:郝××
××××年×月×日
書記員: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篇二
申訴狀
申訴人:林坤洪,男,漢族,19xx年3月8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園莊鎮(zhèn)。
聯(lián)系電話:133&*****。
被申訴人:仙游縣民政局
法人代表:余文德 地址:仙游縣鯉城鎮(zhèn)
申訴人林坤洪因不服被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一案向仙游縣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仙游縣人民法院以申訴人已超過法定期限為由駁回申訴人起訴,并制作(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決書在案,申訴人不服該判決上訴到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維持原裁定,并制作(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在案。
為此,申訴人認為原兩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不當,申訴人原審訴訟請求合理合法,申訴人不服仙游縣人民法院(2003)仙行初字第32號行政裁定書及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莆中行終字第129號行政裁定書,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此后,申訴人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最高人民法院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又將申訴材料轉(zhuǎn)發(fā)給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然后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接件后,指派法官對此事向被申訴人方坐了了解,發(fā)現(xiàn)被申訴人根本沒有本案涉及行政處罰的任何資料,為此,申訴人主張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主張。
但是,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本申訴案件已制作了(2004)莆中行監(jiān)字第304號《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為由要求申訴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為此,申訴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可同樣被駁回,申訴人繼續(x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請求事項
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訴兩份裁定,依法裁決再審本案。
事實與理由
同時,被申訴人從未將仙民罰決(2002)第16號和3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提起訴訟為超過訴訟時效,原一審裁定和二審裁定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已送達,申訴人超過訴訟時效,這完全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在本案中被申訴人提供的兩份送達回證本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nèi)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被申訴人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過留置送達,這不能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被申訴人在“送達”時,并未要求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送達回證上的證明人張慶成、阮橙水、吳麗水、鄭岳明、薛應良均是配合仙游縣殯葬管理監(jiān)察中隊執(zhí)法的園莊鎮(zhèn)政府干部,與本案被申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而且毆打申訴人工人暴力行政的正是這些人。
沒有任何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2條規(guī)定:“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而本案不屬于這種情況,因此,本案應認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未送達給申訴人,被申訴人未告知申訴人行政處罰決定書、訴權及起訴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nèi)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據(jù)此,申訴人提起行政訴訟根本未超過訴訟時效。
被申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以及《福建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這完全系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申訴人并未制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墓碑等石料顯然不是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
其次,申訴人并未在實行火葬的地區(qū)出售土葬用品。
再次,墓碑等石料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殯葬設備,其加工銷售法律并未禁止,是合法的。
應當受到保護。
申訴人申訴當中,時間是2006年,莆田市法院信訪科給申訴人打電話,申訴人到莆田市法院信訪科,一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今天法官要接訪你了。
不久來了一個法官,法官說:“你的申訴理由主要是超過期限的不受理,申訴人說時效2年之內(nèi)應該是不超過訴訟時效,法官說根據(jù)留置送達是超過時效。
申訴人說:“這留置送達是在起訴之后,開庭之前補辦的,為此,請求法官到仙游縣民政局去查相關存根,可以證明,送達回證是補辦的。
法官說要不是補辦的你就不訴了。
申訴人說不訴。
過了幾天法官給申訴人打電話,告知民政局確實沒有任何存根送達回證的存在,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申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其無法證明送達的存在,就無法說明申訴人超過時效。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林坤洪
很早就申訴,但是申訴書已久至今為能解決,時間就算從20xx年1月10日算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篇三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jīng)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wǎng)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jīng)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wǎng)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篇四
申訴人:張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陳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吳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李xx,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陳xx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陳xx與吳xx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jù)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吳xx的雇工。事實證據(jù)如下:
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申訴人陳xx是被申訴人吳xx的雇工,因此對于陳xx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吳xx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jù):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jù):
3陳xx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jù)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吳xx雇傭陳xx的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jù)不予采用,反而認定陳xx與吳xx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jù)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jù)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條與2x條規(guī)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jù),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guī)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陳xx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吳xx與陳xx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jù)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