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盜竊罪辯護詞篇一
具體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擔任陜西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某證券營業(yè)部委托交易柜柜員期間,發(fā)現可利用營業(yè)部證券交易系統軟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現金。同年9月,王某將這一秘密告訴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預謀套取營業(yè)部現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該證券營業(yè)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員的上機密碼,由王某用該密碼上機,在崔某的股票賬戶上操作,套出資金、買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yè)部另開賬戶取出現金。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來的其同事的電腦操作密碼上機,將營業(yè)部的萬元資金劃入崔某的股票賬戶,買成滬股四藥股份、青島海爾和四川長虹(當時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證券營業(yè)所售出,共提取現金萬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萬余元、崔某分得37萬余元、任某分得6萬元,其余贓款共同揮霍。
看完這個案情之后,對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如何定罪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人共謀,利用其擔任證券營業(yè)部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巨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職務侵占罪。
而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犯罪過程中并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只是利用其在單位工作中知悉的電腦操作系統存在的漏洞及容易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即利用熟悉作案環(huán)境易于接近犯罪目標的工作之便,秘密竊取了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而在我看來我還是比較同意第二種看法:
具體理由如下:首先,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雖然同屬侵犯財物所有權的犯罪,主觀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二罪在犯罪構成上的根本區(qū)別是客觀行為不同。構成職務侵占罪,客觀上首先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營、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須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即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盜竊只是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之一。而盜竊罪的行為表現是采取秘密竊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始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崗位職責是接受客戶委托進行滬、深兩地股票交易,并同時進行有關證券方面的咨詢業(yè)務。雖然他的行為侵害了本單位的資金所有權,但他在犯罪過程中,始終沒有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沒有利用其擔任證券委托交易柜柜員的職責之便,在接受客戶委托從事股票交易過程中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王某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發(fā)現的證券營業(yè)部電腦交易系統存在的漏洞、熟悉營業(yè)部的工作操作流程和易于接近犯罪對象的方便條件,侵害了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本案中3被告人的行為是利用王某熟知證券營業(yè)部交易系統存在的技術漏洞,盜用其他柜員的上機操作密碼,冒用其他柜員之名進入交易系統進行操作,進而套出單位資金,且犯罪數額巨大,所以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罪辯護詞篇二
法庭辯護詞
法庭辯護詞的主要結構:一般由前言、辯護理由、結束語三部分組成。
【前 言】
(主要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
(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fā),對照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
(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
年 月 日
盜竊罪辯護詞篇三
網絡媒體經常說“內容是平臺的核心競爭力”。即,所謂的“內容為王”。辯護詞與此相似,內容直接決定著是否能夠實現其功能。
因為辯護詞是法律文書,具有明顯的功能性特點,其目的是為表達辯護律師觀點,說服裁判者。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核心的就在于辯護意見本身。
要形成強有力的辯護觀點,則需要辯護律師對案件進行充分、細致、全面的研究,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出有說服力的辯護觀點。
有意思的是,律師提交辯護詞的時間,一般是在庭審時或庭審后,但辯護詞的形成過程卻是從第一次會見、甚至是第一次接待委托人開始的。
自接手案件時始,辯護律師的工作無不圍繞著形成辯護意見進行。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調查、閱卷、研究證據、檢索法律法規(guī)等工作,不斷了解案情,掌握事實全貌,發(fā)現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點、法律適用問題,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jié)。
如果把辯護詞比作一座房屋,辯護律師在對案件不斷進行調查、研究、分析的過程中所形成的辯護觀點,正是這座房屋的構件。房屋能否立得住、站得穩(wěn),就在于這些構件是否可靠,這些構件就是辯護詞的“內容”。
因此,辯護律師寫好辯護詞的核心和基礎,在于對案件本身的研究。這需要辯護律師從接受委托時起,就高度關注、全力以赴,認真對待案件辦理的每一個過程,慎重對待當事人及其家屬提供的每一項信息,仔細分析案件中的每一個證據,深入研究案件相關的每一條法律規(guī)定。
只有把案件研究清楚,把核心事實把握準確,才可能寫出好的辯護詞。
請注意,辯護詞不是文學創(chuàng)作,沒法靠想像、假設、虛構來分析,也不能脫離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去空談。僅僅依靠精美的文字、華麗的詞藻,是無法說服法官的。
盜竊罪辯護詞篇四
1、首部,首行要寫明標題。
2、正文,在具體制作法庭辯護詞時,分兩段。
(1)向法庭說明出庭行使辯護權的根據。第二,向法庭講明辯護發(fā)言的根據。第三,簡要但明確地概述辯護人對案件的基本看法。
(2)從控訴方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方面來辯護。第二,從法律適用方面進行辯護。第三,從情理方面進行辯護。
前言: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講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講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
辯護理由: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fā),對照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于何種罪名、有列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上展開辯論和論述。
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船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辯護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盜竊罪辯護詞篇五
辯護詞的書寫,要做到這一要求,首先需要在文字表達上注意簡潔。
記得大律師張思之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宋代詞人柳永的詞作“楊柳岸,曉風殘月”,他認為簡單七個字包括了時間、地點、環(huán)境、心情,可謂是文字簡煉、意境深遠,辯護詞的文字表達就應當這樣。
我們在撰寫辯護詞時,觀點論述清楚即可,無需多言。能用一個句話講清楚的,堅決不多用一個字。
在寫作方法上,也不宜過多地采用鋪墊、倒述、抒情、渲染等文學創(chuàng)作手法,或是像學術論文那樣,引用過多學術觀點,進行大量理論分析。
辯護詞的閱讀者主要是法官、檢察官等專業(yè)法律人員,律師的觀點基本一看就明白,大量的分析、論述,反而使辯護詞重復、啰嗦,不僅浪費時間,也使人生厭。
實踐中,檢察官、法官工作繁忙,每天處理大量案件、閱讀大量法律文書,一份簡明扼要的辯護詞,不僅方便他們閱讀,也更容易使他們記住你的觀點。
除了文字表達簡潔外,辯護詞在內容上需要緊扣案件要點和關鍵。
實際上,這也是簡潔的基礎。抓住案件的關鍵與核心,辯護詞自然就簡明扼要了。
那么,怎樣才能扼住案件的“要”?
還是與案件的研究程度相關,有點類似于禪宗的三重境界:參禪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禪有悟時,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禪中徹悟,看山仍然山,看水仍然是水。
許多復雜的刑事案件,在剛開始研究時,往往關注到的是案件的大致過程和所涉罪名的基本法律規(guī)定。此時對案件的思考,還停留在表面。
隨著案件研究的深入,開始注意到案件中的許多重要細節(jié)、深層原因,以及案件涉及的大量法律規(guī)定和法律理論。
等到把案件全部研究清楚后,所關注的就是案件真正的核心和爭議焦點。
比如我們曾經辦理的一起詐騙案。
剛開始接手這個案件時,覺得這個案子的罪與非罪,主要是被告人有沒有詐騙故意和詐騙行為,對案件的認識還只在于刑法關于詐騙罪的法律條文的理解上。等到全面閱卷及多次會見后,發(fā)現這起案件,既關系到被告人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又關系到被告人經營行為,以及與此相關的大量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案件中需要研究的事實和規(guī)范一下大量增加,需要提出的辯護觀點一時千頭萬緒,不知從何說起。而當我們把案件的全部事實、涉及的全部法律規(guī)范完全研究清楚后,突然發(fā)現這起案件罪與非罪的決定因素,實際就是一個涉案行為和一個規(guī)范性文件的認定上。
此時,我們提交的辯護詞,就能緊緊圍繞案件的重點進行論述,與案件無關的枝節(jié),自然就不會出現在辯護詞中。
最后,在辯護詞的文章結構上,還要注意結構明晰。
復雜的刑事案件,往往時間跨度長、涉案主體多、法律關系復雜。辯護意見往往涉及到案件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許多方面。
有些案件僅在事實分析上,可能就會涉及不同類型、不同時間、不同主體的多項事實,特別是涉黑類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等案件。
比如筆者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告人的同時,其名下的兩家公司也都是被告單位。案件的被害人又包括兩家公司和九家銀行。在這十四個主體間,涉及到買賣合同關系、擔保合同關系、票據承況關系、保理關系等等多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和經營行為。這些法律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認定,又直接關系到被告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問題。
對這么復雜的案件做無罪辯護,辯護詞必然復雜。在撰寫辯護詞時,就一定要注意文章內容的結構、層次的設計與安排。
辯護意見先談哪起案件,再談哪起案件;每個觀點、觀點中的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什么樣的順序或線索安排;整篇文章結構是否層次分明,有無重復、混亂、跳躍。這些都是撰寫辯護詞時,需要反復思考、推敲之處。
上述的詐騙案件,我們就按照先講公司整體經營情況、資產情況、案件背景,再分別針對每家銀行的貸款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論述;在論述每家銀行貸款行為時,我們按照先分析該銀行貸款合同的法律性質,再分析公司的貸款行為過程,最后分析該筆貸款的抵押擔保情況。辯護詞最后,對公司整個貸款行為的特點、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進行歸納。
通過這樣的體系結構,力求使人看得懂、看得明白,切忌讓讀者在閱讀辯護詞時如墜云霧、不明所以、不知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