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范文怎么寫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廣東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篇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制定是為了保護學生們的安全,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解析”,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后保險杠。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qū)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于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qū)應采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臺階。
乘坐區(qū)、過道區(qū)和引道區(qū)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后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后標志燈與車頂后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于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fā)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后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校車應在車后圍板外表面、后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qū)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爱斖\囍甘九粕斐鰰r”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爱斖\囍甘九粕斐鰰r”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guī)定。
允許采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tài)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于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于30厘米。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于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于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準》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于65厘米。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并位于右側前后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qū)的前半部和后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后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qū)、車組人員區(qū)。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wèi)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tǒng)。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滅火器。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
針對現有校車規(guī)范及管理條例,國內廠家都對車型的配置及結構進行了升級。完全能符合國家最新校車國標標準。
廣東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篇二
校車標準同時對限速裝置、乘員數量限制、急救箱配備、照管人員座椅配置、專用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牌、行駛記錄儀錄像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做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下文是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草案,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七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噴涂統(tǒng)一的校車外觀標識,放置統(tǒng)一標牌、配備統(tǒng)一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yōu)先的原則,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應當選擇適當的校車服務方式,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第五條 校車安全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部門協(xié)作、各負其責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是校車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校車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營造和諧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廣泛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關注學生乘車安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校車運營和學生乘坐情況,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給予必要的補貼,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財政資金的分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縣(市、區(qū))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條 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縣(市、區(qū))為主、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和財政補貼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監(jiān)管體系,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縣(市、區(qū))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學生乘車費用承擔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三)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
(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tǒng),采集錄入校車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二)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工作;
(三)依法發(fā)放校車標牌;
(四)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七)協(xié)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
(三)監(jiān)督汽車維修企業(yè)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四)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條例》規(guī)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yè)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在校園周邊道路合理設置校車停車泊位,在學校門前道路安裝減速設施,設立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警示牌,完善校園周邊道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化、新聞出版廣電、質量技術監(jiān)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價格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五)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七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二)辦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xù),指派照管人員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三)負責學生乘坐校車期間的安全管理;
(五)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提供校車服務的企業(yè)和單位,應當建立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平臺,并保持監(jiān)控平臺設施和終端設備完好。
第十八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學生上下車秩序;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打鬧等危險行為;
(五)清點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下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九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叩男\嚢踩芾砉ぷ鳎撠煂W生上學時上車前和放學時下車后的安全。
鼓勵學生監(jiān)護人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的行為。
第三章 校車服務提供
第二十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客運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可以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
第二十一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與學校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實行定線路、定學生、定座位、定點交接式管理,并與學校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接送方案和責任書應當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由教育行政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規(guī)范的校車檔案,建立校車與駕駛人基本資料、運營情況和學生上下學乘車交接等方面的詳細臺賬。
第四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校車使用按照《條例》實行許可制度。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一)校車使用申請表;
(二)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六)簽注準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及駕駛人身份證明;
(七)校車運行方案,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等內容;
(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第二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分別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校車運行方案、簽注準許駕駛校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運輸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對校車運行方案進行審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回復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
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校車使用許可批準決定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標牌,領取時應當填寫領取表,并提交規(guī)定的證明、憑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領取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fā)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本級人民政府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由教育行政部門告知申請人。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校車使用許可有關信息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八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禁止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三十條 校車標牌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學校應當向核發(fā)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以及機動車行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并補發(fā)或者換發(fā)校車標牌。
第三十一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學校應當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并將校車標牌交回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章 校車駕駛人
第三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據《條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
前款第一、二、三、四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示審核意見,第五項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示審核意見,第六項由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提供診斷意見。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
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學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按照規(guī)定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三十六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三十七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停車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警示標志。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四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設置的??空军c???,車輛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學生,學生全部離開車輛到達安全區(qū)域后,車輛方可開動。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四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四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四十三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專門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一)通過崗位培訓;
(二)無犯罪記錄;
(三)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五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將校車安全設備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
校車駕駛人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和剎車裝置制動前離開駕駛座位,不得在駕駛過程中有吸煙、聊天、使用通訊工具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四十八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接受學校的監(jiān)督;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駕駛人出現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時,學校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終止其接送學生服務,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學生監(jiān)護人。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七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條 縣(市、區(qū))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對上下學道路符合客車安全通行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應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通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
第五十一條 學生監(jiān)護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租賃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機動車輛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機動車輛超出核定的乘員數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jiān)管體系,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的;
(三)發(fā)現校車運行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四)對校車違法行為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五)其他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一)未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的;
(三)未與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接送合同的;
(六)未對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車安全維護義務的。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轉讓、挪用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
(三)對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
(五)因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分的;
(六)發(fā)現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一)未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三)未安排人員保護、引導學生上下車的;
(四)未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學生監(jiān)護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租賃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機動車輛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機動車輛超出核定的乘員數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用于接送小學生的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本辦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具體過渡期限由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兒園一般不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幼兒,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舉辦者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車輛,其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公辦幼兒園(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送幼兒專用車輛的購置、運行與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批準使用車輛接送幼兒的民辦幼兒園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廣東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篇三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分享了河北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及幼兒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達到現行國家校車技術標準,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校車應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核載人數、外觀標識、信號裝置、行駛記錄儀、輪胎、車身、安全防護裝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規(guī)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政府應發(fā)展完善城市和農村公共交通,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有校車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充分發(fā)揮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作用,統(tǒng)籌協(xié)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政府應根據學校分布、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制定包括交通現狀、服務學生人數、工作原則目標、校車運營模式、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內容的校車服務方案。
第七條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地方財政分擔部分,根據國家政策規(guī)定,制定各級財政分級負責的支持政策。
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法落實校車服務稅收優(yōu)惠,在規(guī)定權限內制定校車路橋車輛通行費的優(yōu)惠辦法。
保險機構應執(zhí)行經保險監(jiān)管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和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等保險條款費率,對符合費率浮動優(yōu)惠條件的給予優(yōu)惠。建立校車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高校車理賠時效和服務水平。
第八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學校應對教職工、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第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為校車辦理有關證照、車輛年檢提供服務,并依法依規(guī)加強校車運行安全管理。
第十條學??膳鋫湫\?合法的客運經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批準成立的校車運營單位、自然人均可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一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yè)校車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校車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yè)化。
第十二條縣級或設區(qū)市級政府可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具體規(guī)定,以及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校車服務提供者應定期組織校車駕駛人和隨車管理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并培訓消防、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配合學校對乘坐校車的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應急處理演練。
(二)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在內的校車運行方案;
(五)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送同級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校車行駛線路超出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市、縣(市、區(qū))的,收到申請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門還應征求相關縣級或設區(qū)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政府。
相關市、縣(市、區(qū))政府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申請人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應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校車標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發(fā)放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第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或車輛、所有人、駕駛人發(fā)生變化的,應按規(guī)定申請變更校車使用許可,經原作出許可決定的政府批準,重新領取校車標牌。
第十九條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不再作為校車使用,以及校車使用許可被吊銷、撤銷或注銷的,學?;蛐\嚪仗峁┱邞?日內將校車標牌交回原核發(fā)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0日內自行拆除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消除校車外觀標識。
(一)校車發(fā)生故障或進行維修的;
(三)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因交通違法被查扣的;
(四)校車駕駛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駕駛校車的。
發(fā)放校車標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公布接受備案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為校車安全技術檢驗提供預約服務、優(yōu)先檢測等便利條件,并一次性告知車輛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第二十二條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校車,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申領校車使用許可的條件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直接換發(fā)新的校車標牌。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向縣級或設區(qū)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資格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采取措施,將非本地核發(fā)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納入管理,并提供便民服務。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不具備《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和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縣級政府應統(tǒng)籌、協(xié)調本級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等部門制定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合理規(guī)劃設置校車行駛線路、??空军c、運行時間。校車行駛線路應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等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縣級或設區(qū)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統(tǒng)計有校車服務需求的學校數量和校車的運行情況,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對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校車??空军c標牌和標線的數量及設置進行統(tǒng)計和規(guī)劃。
道路或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校車停靠站點的建設改造和日常維護費用,由縣級或設區(qū)市級政府承擔。
第三十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校車駕駛入應遵守限速規(guī)定,不得超速行駛。
第三十一條學?;蛐\嚪仗峁┱邞鋫浞舷铝袟l件的隨車照管人員:
(一)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
(三)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違法犯罪記錄;
(四)非本地戶籍的應提供在本地的居住證明。
第三十二條校車駕駛人應協(xié)助隨車照管人員核實上下車人數,在確認車上乘員全部離車后方可關閉車門離開。
(一)無隨車照管人員的;
(三)駕駛人酒后或嚴重身體不適駕駛校車的;
(四)有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的。
校車發(fā)車前載乘學生的,還應查驗是否超過核載人數。發(fā)現超過核載人數的,不得放行。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教育、安全監(jiān)管、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現有非現行國家校車技術標準的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嚴厲查處超速、超載、不按規(guī)定線路行駛等違規(guī)行為。
第三十五條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履行對學生的監(jiān)護和交通安全教育義務,配合學?;蛐\嚪仗峁┱咦龊脤W生乘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教育學生拒絕乘坐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車輛。學生和其監(jiān)護人發(fā)現違規(guī)車輛接送學生的應舉報。
第三十六條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聯(lián)合檢查,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加強對校車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并在接到舉報后10日內依法處理或轉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管工作,督促學校做好校車安全源頭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檢查學校的安全教育及應急演練開展情況,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臺賬。
第三十九條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行政區(qū)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每月匯總校車駕駛人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等情況,并通報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對交通違法多發(fā)、群眾舉報和學生家長反映集中、公安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校車駕駛人,學?;蛐\嚪仗峁┱邞{離或辭退。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通知相關學?;蛐\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四十一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除不準繼續(xù)駕駛校車外,可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有關法規(guī)處理。
校車駕駛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有監(jiān)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由有關部門許可備案或取得校車標牌,用于接送小學生和學齡前幼兒上下學,7座以上非現行國家校車技術標準的車輛,可繼續(xù)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期間審驗時,應按照出廠時的標準審驗,到期后自由選擇更換達到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校車或注銷校車許可。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篇四
相信大家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都存在一些問題吧。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問答”,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答:孩子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孩子們的安全牽動著家長和全社會的心。近年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qū),孩子們上學路途趨遠,上下學交通風險增大,一段時期多次發(fā)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非常關切,全社會高度關注。盡快制定出臺校車安全管理的專門法規(guī),建立起有法律約束力的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學生上下學集體乘車安全,已顯得十分迫切。溫總理去年11月明確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制定校車安全條例作為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民生保障立法任務,迅速啟動。
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近年來,教育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了有關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10多個省(區(qū)、市)和40多個設區(qū)的市制定了關于校車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這些規(guī)定及其實施經驗為起草條例奠定了實踐基礎。起草部門對各地和有關部門的現行規(guī)定及實施情況進行了認真研究,將一些被實踐證明是可行、有效的規(guī)定吸收到條例草案中。此外,起草部門還搜集了1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校車安全立法作為研究參考。
二是廣泛調查研究,了解實際情況,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起草部門向各省(區(qū)、市)和各有關部門發(fā)函征求意見;到一些地方重點是農村地區(qū)調研,實地考察校車運行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先后召開10多次座談會,直接聽取了21個省級和45個縣(市)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學校、幼兒園、校車提供單位的負責人和學生家長、公安交警、校車司機的意見。并將起草出的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上網全文公布,公開征求意見。
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反復論證修改。起草部門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包括公眾提出的7000多條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對草案征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并再次到一些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地方政府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答: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響強烈,普遍認為,制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制軌道,很有必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公眾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將公眾意見梳理匯總,通過媒體如實向社會公布。許多意見的觀點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于我們從實際出發(fā),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統(tǒng)一出發(fā),更加全面地研究考慮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guī)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并校問題,增加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xù)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guī)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眾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此外,還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關于校車服務提供者的范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guī)定,作了相應修改。
答:條例起草依循堅持以人為本,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堅持從實際出發(fā),保證制度規(guī)定切實可行的總體思路。具體說,一是要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huán)節(jié),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qū)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切實做到安全有保障,實際可執(zhí)行。二是條例應主要規(guī)定保障校車安全的制度規(guī)范,同時要處理好與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總體制度和政策的銜接。三是應考慮地區(qū)之間、城鄉(xiāng)之間的不同情況,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同時,給地方制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
一是,各方面普遍認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于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guī)定,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為此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于集中,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應當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包括發(fā)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為此,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確政府保障的職責范圍,規(guī)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四是,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guī)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guī)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對于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普遍表示贊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范圍,意見不一致,有的贊成納入,有的不贊成。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guī)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范圍,以避免校車使用范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復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制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制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答:為盡快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統(tǒng)一制度規(guī)范,條例應在公布后即行實施;但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制度的實施,需要有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申請及審批辦理的時間。為使條例盡快施行,同時又給依照本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留出必要時間,不致使已按現行有關規(guī)定開行的校車停開,影響學生上下學,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按照條例規(guī)定,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制造的專用校車。考慮到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面正在抓緊制定統(tǒng)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后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于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鑒此,執(zhí)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guī)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紤]到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guī)定比較符合實際。為此,條例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還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校車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